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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芷嫣 - 長榮航空免職長榮航空

tgdlyg wrote:
民事有什麼好討論的?...(恕刪)


你有沒發覺,你雖然說民事有啥好談的,
結果你長篇談的還是民事問題。
你最主要還是要談有無不當解雇。

結果有無不當解雇的判斷,你又加上檢警還沒調查。
所以你的判斷依據又轉到刑事調查上了。

如果只是陷在民,刑事混在一起撒尿牛丸的談法。
確實是不用談了。
畢竟法庭上民事、刑事的證據及法條依據是不同的。

只是覺得你秀著刑事的用語,好像很專業,
結果是要談民事的問題,覺得有點好笑

好啦..後面就隨你高興,我不回了,
畢竟我還沒學會撒尿牛丸的做法。

tgdlyg wrote:
民事有什麼好討論的?
前面就說認同長榮將18位空服員簽到後罷工視為曠職,
但不認同長榮在檢警未調查清楚前就開除而已,
長榮若要開除郭芷嫣,
光是以破壞公司形象的理由就可以開除了,

加料到底是幹話還是真會加料,
就說要等檢警調查清楚,
(中間恕刪)

長榮航空表示,郭芷嫣已經明顯違反公司客艙組員管理辦法相關規範,對公司員工有職場上不法侵害可能,更涉犯民用航空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違規情節重大,因此予以免職處分,即刻起生效,依公司規定郭芷嫣可在14天內提出申訴。



那就開除剛好
不服的自己去找桃園市勞工局
談不攏就上法院
打她幾年官司
打贏了官司期間底薪照發(加給不知道能不能領?)
然後回去上班坐冷板凳
這就是嘴欠的下場

等檢警調查幹嘛?
調查根本就是公司用來噁心她的


tgdlyg wrote:

長榮的理由還是「加料」,
但是郭芷嫣的加料有沒有可能是幹話?
還是有可能吧?
而且郭芷嫣最後對話不是道歉了,
就表示沒有要這樣做了,
長榮當然需要預防性的報案請檢警調查,
但若是幹話而已,
真正造成旅客恐慌的應該是那個截圖的人吧?
就片面截圖有誤導民眾的嫌疑,



所以我在我高中同學群組嗆說要殺總統
應該被關的是散播我要殺小英的人?
因為正常來說我也只能嘴而已
我根本沒機會沒能力殺總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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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很多人真的很弱啊
新聞說很多支持空姐的人認為要抓內鬼
一整個就是以幫派心態在做事

也難怪啊
連白富美的空姐都以幫派心態在說要電爆人
何況是那些沒見過世面的肥宅

比起酒店小姐,
一樣是外表體面相對高薪的職業,
為甚麼一般人願意給與空服員較高的尊重?

不是語言能力,也不是工作辛苦。
我認為,除了相對高的職業風險之外,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被賦予較高的飛安責任。
那也是為甚麼對於相關工作者,這種玩笑公於私都開不得。

或許航空公司會慶幸解決掉一個麻煩人物也說不定,但那也是當事者自己做給對方的機會球。
志得意滿之下忘記了公眾對這個工作的信任與期待。


黑色沙漠 wrote:
你有沒發覺,你雖然說民事有啥好談的,
結果你長篇談的還是民事問題。
你最主要還是要談有無不當解雇。
結果有無不當解雇的判斷,你又加上檢警還沒調查。
所以你的判斷依據又轉到刑事調查上了。
如果只是陷在民,刑事混在一起撒尿牛丸的談法。
確實是不用談了。
畢竟法庭上民事、刑事的證據及法條依據是不同的。
只是覺得你秀著刑事的用語,好像很專業,
結果是要談民事的問題,覺得有點好笑
好啦..後面就隨你高興,我不回了,
畢竟我還沒學會撒尿牛丸的做法。


郭芷嫣已經被解雇,
有無不當解雇當事人會去向勞動部申訴,
或打民事訴訟官司,
我是指這方面我沒什麼好說的,

前面主要是說我不認同長榮作法的看法,
那還不是大大還有其他網友以說有炸彈來比喻,
才會去扯到民航法.

我秀刑事的用語?
大大你才好笑吧?
我前面都是將條文貼出來而已,
這google而已,
後面懶得貼直接說第幾條而已,
這扯什麼秀刑事的用語?
不就實話實說而已.
我又不是律師.

因為「加料」才被檢警以民航法第101條的未遂犯來偵辦.
因為「加料」才被長榮以嚴重影響飛航安全為由解職,勞動部申訴或民事訴訟,
「加料」難道不是重點?
所以談「加料」是民,刑事混在一起撒尿牛丸的談法?
不是還沒向動部申訴或打民事訴訟官司,
哪來民事法律問題?
目前沒有人討論勞基法吧?
長榮炒掉紙菸,說爲了飛安是太沉重,
原因根本還是爲了公司營運,
花了錢搭長榮的的客戶,有幾個想吃到空姐的加料餐?
一言不合,心情不爽,就加料,誰敢保證空姐的加料只是玩笑。
炒掉紙菸就算以後告輸了,是能賠幾個錢,
但是大部客戶跑掉了,就不是小錢能解決的!
我相信大多數人,如果是當你在盡心盡力的保護自己的下屬或是為自己的隊友爭取福利權益,卻發現有豬隊友背著你跑去跟敵方輸誠,絕對會比她的用語更激烈的⋯⋯⋯⋯⋯⋯⋯⋯就像韓神在罵他所謂的假韓粉,什麼難聽的話都出來了⋯⋯⋯⋯

god52101314 wrote:
看看孫安佐 - 言...(恕刪)


罷工時,很不欣賞此姝,覺得是個EQ 很低的女生,
但是,現在看到郭小姐,坦蕩蕩承認是自己寫的,而不是推說被盜帳號,反而覺得佩服此姝,至少比許多假惺惺,扭捏作態的政客強多了,

可惜我不是企業家,否則我會給郭小姐一份待遇不輸空姐的工作。
我覺得發表出來的言論
不管是在私聊群組或是公開的場合比如FB之類的
嚴不嚴重與應被重視的程度應該是要看發言者的身分職務是否確有很高的實施可能性

今天如果是一個網路公司的工程師
因為不滿主管
所以在同事的私聊群組中說要在系統的後台裡開後門植入木馬病毒
過了一兩天後他什麼都沒做
聊天內容就被某人截圖後外流被公司看到
你覺得公司會不會因為他只是說說而已就不開除他?

他的職務有沒有機會做這件事?

有!

他的能力有沒有辦法做這件事?

有!

那這個人難道公司還敢讓他留在這個位置上嗎?



今天如果一樣的情況
說要植入病毒木馬的只是前台或美工
大家只會笑笑而已
公司就算知道了最多也只是讓他的主管去訓他一頓而已


網上很多人都在痛罵小英
還有人說想送她土豆之類的
基本上都沒人當一回事的

可是如果今天說出這種話的是她的隨扈呢?
你看會不會因為只是說說而已就沒事?


很多事情其他人說就沒事
可是以你所身處的位置就是不能說
心裡再不爽也不能說
因為一旦讓別人知道了
不管你將來會不會真的實施
大家都默認了你有天會去做
在出事之前唯一讓別人放心的處置方法
就是把你從那個位置上拔掉


所以說郭小姐真的是搞不清楚狀況
而工會的人根本就不分是非黑白亂挺
在她那些加料跟電爆霸凌的截圖流出來的那一刻
就注定她空姐的職業生涯結束了

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參照);

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 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 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是恐嚇罪之判斷重點, 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
至於恐嚇罪之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 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 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有人說私人群組是是玩笑話,但是如果在私人群組發言,搞不好就是真心話也不一定。
被截圖出來,不見得就是什麼間諜的,群組內的成員,同樣都是空服員,今天你要電爆誰,要對機長加料,别的空姐會不會擔心,萬一我也在那台飛機上,怎麼辦。所以截圖者就是害怕,或者是認為他太超過,看不下去,才會截圖流傳出來。

有人說也許,加的東西不嚴重不會影響飛安,影響飛安不一定是傷害等級的東西,就算是口水好了,被機長發現了,機長的情緒會不會受到影響,導致在飛行過程中判斷錯誤,進而發生什麼什麼事情,這個誰敢打包票?

這樣的一個女生,如果你坐到她服務的飛機,你能放心輕鬆的坐嗎?
機長能夠放心的開飛機嗎?資歷比較淺沒罷工的空姐,恐怕也都很不舒服。
所以搞得大家都戰戰兢兢的,何必呢?她已經沒辦法在這個工作上勝任了
空姐是大家擠破頭的工作,她卻覺得這麼不堪,剛好換工作不是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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