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luba wrote:
法院判決都認定遠雄...(恕刪)
哇,那拆掉呀,現在還在蓋什麼?
把法條拿出來
第 58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
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
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法律是有這樣法條,是有這樣規定,
但顯見法律是規範一些亂蓋的情況,
應該蓋在東邊 你蓋到西邊 核定蓋五層 偷蓋到七層
只能蓋一百坪 偷蓋到一千坪,
現在大巨蛋是蓋錯位置 還是蓋錯高度 還是蓋錯面積?
這麼大的建物裡面少個樓梯就說與工程圖樣不符,就可以勒令全面停工,
公權力可以這樣使用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