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an0728 wrote: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恕刪) 請問閣下林義雄是否貴黨的宗主?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99405020140424以下是林義雄今晨文章全文:一九九四年,行政院為了避免核四預算年年在立法院引起爭議,不惜違反預算法「分年編列、逐年送審」的規定,一次編列了八年的核四預算1,125億。而立法院占多數的國民黨立委也準備在七月十二日審議時,違法強行通過該預算,反核團體也因此準備發動強烈抗爭。當時我覺得像興建核四這麼重大、這麼有爭議的公共政策,應該交付公民投票由國家主人的人民來做決定才對,因此在七月十二日以禁食的方式呼應反核團體推動「核四公投、十萬簽名」的行動,在六天中獲得了十一萬五千多人的簽名響應。簽名活動後,我和幾位長期關心台灣社會發展的朋友組成了「核四公投促進會」,明定宗旨為:經由促進「用公民投票決定應否興建核四,來喚醒台灣人民的主人意識、培養台灣人民行使主人權利的能力」,隨即展開了一連串的活動。
可以一直送件是你中選會說的,不能再送件也是你中選會說的,話都給你說就好啦!官耶...好大喔公務員依法行政當然是OK的啊,但你的標準何在?中選會最大職責在那?不就公平公正的確保選務工作的執行嘛但有做到嗎?你要不要去查一下當今中選會做了那些醜事?可以一下說9/14為最後截止日,心情不好又改9/6,心情更不好又說要8/31,然後發現某個無關緊要但綠營很重視的公投案8/31趕不及又改回9/14的嗎?可以連署書都還沒送到各地戶政所查驗,連開箱都還沒有就對外放話說連署書有大量造假的情形嗎?可以凌駕公投法對連署書查核的標準定義用自創的規則來要求各地戶政所遵循的嗎?公投法的立法精神可以這樣被破壞的嗎?核終的公投案被婊的時候各個公投案的提案團體基於自身的立場或利益不來聲援,現在看起來也要被婊了,不是要你們來聲援核終的立場,而是需要你們來捍衛公投法的立法精神,人民的權利,譴責中選會主委的失格失職之處,他何以膽敢如此失格失職?不就吃定你們不敢提行政救濟!因為提了就趕不上年底公投綁大選咩,說中選會依法行政!哇噻!好棒棒的標準喔
對目前公務員的素質是真的很懷疑...公務員不是為民服務嗎?居然認為中選會平時太閒, 因為沒有動腦筋搞要公投的人民...舉個例子, 我曾在一條有雙黃線的雙線道上, 限速40, 卻只能排著長龍, 以不到20公里的車速開著,不少前方車子按著喇叭, 卻不見為首的車子加速或靠邊... 很多車子只好違規雙黃線超車...甚至有不少人經過這車子時, 比了中指...輪到我開到這車子後時, 平時一向守法的我, 也因此長期間低速跟車而受不了違規雙黃線超車...經過這車子時看了這位駕駛人一眼, 嘴角帶著微笑, 似乎以擋著一堆人為樂...因為一般道路並無低速限制, 因此這位駕駛人完全合法, 但其他駕駛人的感受呢?甚至一堆駕駛人因這位駕駛人的守法行為而違法...請問這位公務員, 您認為錯是合法龜速擋路的駕駛人造成的, 還是違規雙黃線超車駕駛人造成的呢?如果公務員合法地搞人民, 和合法龜速擋路的駕駛人, 又是否有區別呢?如果綠色執政下的公務員, 都是如您這般, 可以合法地搞人民, 那真的要考慮綠色是否適合執政了...tdbigman wrote:我也是公務員,我的...中選會平常太閒,都沒有在動腦筋的,要是到地方政府承辦單位,有一堆方式可以搞這位黃士修,還搞得很漂亮(恕刪)
應該不是法律沒規定到的就不能做,公務員應該是:法律沒規定到的事"可以選擇不做"如果某人鬧一下就要聽他的,那公務員怎麼應付那麼多人?這時就只能公平了..要鬧應該是鬧法律的修改吧bian0728 wrote: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簡...(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