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koway wrote:
這是在《父母子女》...(恕刪)
現在法律就是不能用這種模稜兩可的心態去制定和修訂呀
在法庭上所有的事情就是條文怎麼說,就是怎麼做
而且不管是婚姻還是親子都是屬於親屬編的內容
後面的法律名詞就是從前面的章節定義出來的
這些都是法學緒論最基本的概念
當你覺得沒問題的時候就代表你是沒受過任何法律訓練的素人了
EAPON wrote:
現在法律就是不能用...(恕刪)
nekoway wrote:
那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末初審通過第971條之1,「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本法第1063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修改為「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您該怎麼解釋呢?
nekoway wrote:
那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末初審通過第971條之1,「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本法第1063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修改為「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您該怎麼解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