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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需要還什麼給他們?


nekoway wrote:
這是在《父母子女》...(恕刪)

現在法律就是不能用這種模稜兩可的心態去制定和修訂呀
在法庭上所有的事情就是條文怎麼說,就是怎麼做
而且不管是婚姻還是親子都是屬於親屬編的內容
後面的法律名詞就是從前面的章節定義出來的
這些都是法學緒論最基本的概念
當你覺得沒問題的時候就代表你是沒受過任何法律訓練的素人了
nekoway wrote:
這是在《父母子女》...(恕刪)


如果法律結婚不成夫妻改雙方
那之後法律其他地方的夫妻能產生跟生效?

EAPON wrote:
現在法律就是不能用...(恕刪)


實在是太佩服大大的解析與說明
非常淺顯易懂且條理分明
只不過,裝睡的人是叫不醒的
大大可以省省力氣休息啦
EAPON wrote:
現在法律就是不能用...(恕刪)


那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末初審通過第971條之1,「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本法第1063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修改為「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您該怎麼解釋呢?

saredira wrote:
實在是太佩服大大的...(恕刪)


長篇大論但還是有質疑點啦

saredira wrote:
實在是太佩服大大的解析與說明
非常淺顯易懂且條理分明
只不過,裝睡的人是叫不醒的
大大可以省省力氣休息啦

當作是做公益囉
能教會一個是一個
當台灣懂基本的法學理論的人越多
台灣的司法才算是有救呀.....
nekoway wrote:
這是在《父母子女》而不是《婚姻》章吧?
如果《婚姻》保障了同婚效力 把夫妻改成雙方
那麼在《父母子女》章沿用「夫妻」不矛盾吧?
大家都知道《父母子女》章是給異性戀配偶設計的
自然不需要更改...(恕刪)

民法各章節都是同一部民法
不是在不同章節就各自獨立

原本夫妻是由婚姻自然產生
所以下一章才延用夫妻名詞
如果婚姻章改成雙方沒有夫妻
則婚姻只會產生"雙方"
"夫妻"變成沒有定義的法律名詞
請問下一章的夫妻指什麼?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nekoway wrote:
那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末初審通過第971條之1,「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本法第1063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修改為「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您該怎麼解釋呢?

就是因為法條本身有問題,實際上也不可能通過就這樣躺在那
就算通過了,就衍伸出個問題
同性戀結婚因為夫妻的定義不明確,無法適用後面的法律規定
變成同性戀婚姻僅止於登記
其他的權利義務保障就是都沒有法源依據
就是什麼都要去法院去打一次官司定義一次
這種修法不僅沒解決問題,反而製造更多問題來


nekoway wrote:
那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末初審通過第971條之1,「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本法第1063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修改為「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您該怎麼解釋呢?


尤立委在上電視節目時有提到這個版本是她妥協後的版本
目的是不希望大修民法造成反對者的激烈抗爭

問題是她這種做法是把應該在立法階段就明確確認各種權利義務的工作
一股腦的丟給律師與法官去做

說實在話,當釋憲文出來後,尤立委版本的功能幾乎已經被取代掉了
大法官釋憲文最後說兩年後如果立法未完成,同性伴侶可以逕行要求作婚姻登記
這個與尤立委的版本差距很大嗎??

EAPON wrote:
就是因為法條本身有...(恕刪)


婚姻裡第一條就說了「婚姻,由男女當事人決定」
也沒有去定義「夫妻」啊?
我倒是認為同性配偶適用「配偶」、異性配偶適用「配偶或夫妻」便無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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