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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結婚這回事---非引戰文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就是看了才不懂啊異...(恕刪)


既然不懂就不要在迴圈裡打轉。
講了再多專法與修法的差異你不想明白或不願意接受,就沒有討論的意義。

所以只要單純的討論你的目的就好,是不是想要結婚?
用專法讓你結婚是不是已達成了你的目的?
既然你的目的已達成,再喊什麼平不平等難道不是多餘?
kue_uk wrote:
既然不懂就不要在迴圈...(恕刪)

鬧了一個月,現在連要修特別法都可能碰到阻力了,這就是自業自得?
屁爸 wrote:
自己生的才有感情...別人的..你真的會用心照顧?...(恕刪)


可能他們覺得,領養小孩這件事

就跟到寵物店買狗貓來養,是一樣的


wndforce wrote:
鬧了一個月,現在連...(恕刪)


真心想結婚的同志早已心在淌血,孰不知一些X隊友....

kue_uk wrote:
真心想結婚的同志早已...(恕刪)

我認為修特別法的阻力可能將會比修民法的阻力還大,因為同運鷹派跟反同運鷹派都會反對,之前被風向把想法洗成特別法=歧視的一般大眾也不會支持,如果這次擱置法案,至少4年內沒機會了

kue_uk wrote:
真心想結婚的同志早已心在淌血,孰不知一些X隊友....

總統、法務部、執政黨的黨鞭都轉彎了.....
其實已經差不多玩不下去了
他們也不可能讓這把火燒到明年,尤其2018年又是選舉...
這半年名聲已經夠臭了,再玩下去剛好給人抓著痛腳打

這個會期結束沒提交出去,到2020年前大概都沒機會了

簡單的說,同性戀被自己的偏激隊友給拖累了
已經玩脫了
1. 婚姻是制度不是人權,已有人提過了
2. 同性結婚不是爭平權,同性戀和異性戀在法律下沒有不平等,只是你們想爭額外的權利
3. 專法不是歧視,去看法律的定義,專法完全沒有歧視的概念
4. 立專法就完全可以達到你們想要的婚姻制度和權益
5. 修民法影響到其它人的傳統家庭婚姻觀念,你不在乎但其它多數人在乎,少數人沒權去要求多數人放棄
6. 多數人不反同也不反對同性結婚,但反修民法
7. 修民法不是改幾個字就行了,不要被立委廉價的提案騙了
8. 多數人反對同婚領養小孩,為了小孩著想,也許多年後同婚認同度高時才有討論的意義

同志要的是實質的權益
還是要混入異性戀的婚姻,把屬於異性戀的定義打散讓你們加入?
你們那麼在乎 "婚姻" 這件事,卻要異性戀不要去在乎 "婚姻" "家庭" 的定義被搞模糊了? 合理嗎?
同性戀在性向上和異性戀不一樣就是不一樣,這點不可否認吧
既然不一樣,為什麼在性向相關的婚姻上,卻想要加入異性戀婚姻? 而把婚姻定義打亂了?
有個和 "異性戀婚姻" 有相同權益的 "同性戀婚姻"
雙方都可以接受,和平相處不是很好?
你們想要的是認同,還是製造更多敵人?
修不修民法和歧不歧視無關
立專法不會讓別人因此而歧視你們
而硬是要修民法也不會讓你們更溶入社會,也不會因此就消除你們在意的歧視
反而是讓事情變得更複雜,更加讓別人討厭你們而已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不過 至少給我們同志一個選擇的權利不是很好嗎?

婚姻的目的在組成家庭,
家庭的成員除了伴侶,
還可能有未成年子女(共同的或個別的)。
子女的血緣是親屬的重要依據,
怎麼可以隨隨便便用「婚生子女」呼弄過去?

不考慮子女當然人人「平權」。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可是不是
我們是在講我們的基本人權

婚姻是制度不是人權
婚姻是制度不是人權
婚姻是制度不是人權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

你沒事吧?
史上最DIU的SUP wrote:
那我問大大一個問題...(恕刪)


不要另外pm我, 沒瓜沒葛的

你的比喻前提就有問題了

明明內容物就是不一的東東, 當然包裝上要分別標示! 何來內容物相同只是標示不清無法販賣?

還有不存在的東西架構, 何來剝奪之有?

照你認知的基本人權觀, 那咱也可以說為何運動比賽只能前三名有獎牌? 為何不是前五名有獎牌? 那前七名前十名呢? 這些前三名以後的選手沒有獎牌就是剝奪他們的基本人權! 以此類推,

制度跟人權請搞清楚

還有請去爬文買書, 要嘛找時間去旁聽大學法律課程特別是民法


還是你只想聽你想聽的? 然後無限輪迴大法?

至於專法, 德國就是一例: Gesetz über die 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 (Lebenspartnerschaftsgesetz - LPartG)

僅列第一條google譯英:

Reasons for the partnership § 1 Form and conditions
(1) Two persons of the same sex who, in person and with the simultaneous attendance, declare a partnership with one another (Lebenspartnerinnen or Lebenspartner) to establish a partnership with one another. The declarations can not be submitted under a condition or timing.
(2) The civil servant shall individually examine the life partners whether they wish to establish a life partnership. If the life partners affirm this question, the civil servant should declare that the life partnership is now justified. The basis of the partnership may be in the presence of up to two witnesses.
(3) A life partnership can not be validly justified :
1. with a person who is a minor or is married to a third person or who is already living with another person; (2) between persons who are related to each other in a straight line; (3) between full and half-siblings; 4. if the life partners agree on the grounds of the Lebenspartnerschafts that they do not wish to justify any obligations pursuant to § 2.

====================

看得懂德文最好, 起碼英文, 花時間整篇看過可以嗎?

該專法有經過修訂給予結合同同婚姻地位, 但部份其他權益有限制

人家德國專法嚴謹多啦, 登記伴侶要經過戶政確認詢問個別問題(若是在台灣, 按照啥都是隱私的同同多元性別刁民, 大概又要扣戶政人員岐視), 哪像伴侶盟丟個登記書到戶政機關就了事


對了一堆理性鄉民回你了, 不要繼續神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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