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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鄭捷爸媽~沒有賠償不了的問題,只有是否有心賠償的誠意

鄭捷的父母沒有犯罪 、沒有法律責任,
當然沒有 上香和在自我能力範圍內對被害家屬和其年幼孩子學費做一定程度補償和協助的義務,
誰有權利提出這樣的要求?

對沒有義務的人提出要求,有道理?

今天如果是父母犯罪,而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則法官可能就子女遺產的部分,做有限度的賠償,請看今天江國慶案賠償判決,這等於還是拿加害人原有財物賠償,而無及於無辜親人。鄭捷雙親並無繼承鄭捷遺產的問題,更無此方面之賠償責任。

球德洛 wrote:
我不知道鄭捷父母從小怎麼教育自己孩子,也許很用心但兒子始終不受教,也許是溺愛,或許是像
很多爸媽一樣只給孩子錢,其他教育責任都交給學校?

我更不解鄭捷為什麼會說如果他爸媽在車廂,一樣照殺不誤....如果所言是真非裝瘋賣傻,是有多恨
自己父母才幹的出這種事?

這些我們外人都不知道,也沒必要多加揣測...(恕刪)



你有沒有為人父母的同理心
同這段話就可以看出來~

說沒有必要多加揣測....
前面已經揣測那麼多可能了....

這和強姦人之後,再問人爽不爽有甚麼差別??

同意的幫我打個讚~^^

讓我們繼續砲下去.....

EAPON wrote:
他應該沒有看完我所引...(恕刪)


法律概念很好唷~

是法律系畢業的嘛??


EAPON wrote:
他應該沒有看完我所引...(恕刪)


這則文章請比較專業的大大出來解釋是否對錯。
誰說法律絕對不能溯及既往(黃維幸)


tjptw wrote:
依報稅來判斷還真是創舉,這是個人想像而非法律通例吧!如果是他的兄弟姊妹、繼父養母稅務撫養,還真是他..的倒八輩子楣。其實先進國家早就沒這種連坐想法存在,越落後的國家連坐範圍越廣。你看北朝鮮前國丈株連多少親人倒楣。奉勸諸位放掉這種報復性的思維。一人做事一人當,對無辜第三者的報復或許會換來受害者稍許短暫補償心理(更多是正義魔人的快感),但對所謂的道德與正義沒有幫助,反而是另一種霸凌殘害!


臺灣目前落實社會福利制度方面,有很接近先進國家社會福利方面制度嗎?

如果有,我就不贊同要求鄭捷父母出來道歉、上香、賠償等問題。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sabarose wrote:
法律概念很好唷~是法...(恕刪)

我電機系畢業的XD

不過因為家族都是從事法律業
父親就有要求家裡的孩子從小就要念法律、背法條

出社會以後才知道,這些東西比學校學的還常用到XD
父母親也有責任~~ 鄭捷更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承受最大的罪名!!!
看了新聞~ 怎麼會有父母親要法官趕快讓自己的兒子判死刑??
所以父母親也很奇怪~
bcmpxij wrote:
這則文章請比較專業的大大出來解釋是否對錯。
誰說法律絕對不能溯及既往(黃維幸)


兩個CASE也不能拿來做互相連結

一個是已經確定發生過的事實,而針對該事實所立的新法
如果要溯及既往時,會針對這件事情再施行法裡面加註

台灣最有名的溯及既往案例就是限定繼承的相關法案
而該法案在通過的當下的附帶條款裡面就有溯及既往了

而關於他的行為能力判定裡面
根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的第4條、第4-1條、第4-2條都有規範到
裡面可並沒有所謂的溯及既往這些字眼的

一樣老話一句,要嘛就是照法條走,不然就是修法
而如果要鄭捷父母賠償
那麼所得到最後的結果就是鄭捷配判定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
那麼他的本身就不會被判極刑,甚至無罪的可能性都有

這件事情是一體兩面的
要找鄭捷父母拿錢,鄭捷就沒事
要鄭捷判重刑甚至極刑,怎樣也沒辦法從他父母口袋拿到一塊錢

還有一點很重要
法律在制定的基本原則,是先將所有的事情禁止起來
在一條一條開放可以做的有那些
所以基本原則是,全部都不溯及既往
可溯及既往的則是在其他法條、施行法裡面陳列出來的

根本不是什麼,民法沒規定不可以溯及既往,所以就是要溯及既往
實際上是,民法沒說可溯及既往的,全部都不可以溯及既往

bcmpxij wrote:
這則文章請比較專業的...(恕刪)


貪污枉法不值保護~
文章第二個標題已經下結論了~

我認同這篇文章
因為貪污的同時
犯罪所得就沒有必要再保護~
所以財產來源不明
應溯及既往~

但和本案不同~
本案如果鄭捷被鑑定結果
確實有精神障礙
那他父母也不因為後來的鑑定結果
要負監護人的責任~

誰說法律絕對不能溯及既往(黃維幸)

財產來源不明罪終於在國會三讀通過了,可惜它不能溯及既往(下稱「既往原則」),因為大家以為這是法治國家的「鐵」則。但是,「既往原則」既不能這樣理解,更不能如此運用。

法律溯及既往的例子其實是屢見不鮮:法院判決以法律適用到已發生的事實,甚至是久遠以前的事件,就是法律溯及既往;事情發生之後法律改變為對當事人(包括刑事被告)更有利,通常應該適用更有利的新法,這也是法律溯及既往;法院修正或推翻有拘束力的先例,更是所在多有;有時法律應付社會緊急危難,矯正過去的錯誤或不公,必須溯及地適用。這些都是溯及既往的著例及原則。


以刑法來說,「既往原則」的形成是由於在歷史上與絕對王權及國會濫權鬥爭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例如事後用新法將反對黨打成叛國,或修改法律加重刑罰 (例如加上流放),通通是事後溯及既往羅織罪狀的惡法。但是另一方面,並不是所有刑法有關的法規一旦適用到過去已發生的事實都是禁止的對象。最有名的是二次大戰後盟國審判納粹戰犯的例子。面對被告以「既往原則」及「罪刑法定」的辯護,法庭認為對於如此重大違反人道及和平的罪行,法律的良知不能容忍技術性的解套。也許有人會說:盟國的作法不過是應驗了強權即是真理的原則,只不過是政治性判決,不能拿來解釋「既往原則」。可是戰後德國自己的聯邦憲法法院也同樣溯及地將納粹時期對待猶太人的國籍法以違背正義判為違憲,則又該當何解?
貪污枉法不值保護

部分的困難來自對於這個做為「舶來品」的法律觀念及辭彙的翻譯及理解的錯誤。早在1798年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蔡斯(Chase)就明白指出:美國憲法禁止事後羅織(ex post facto)罪狀,但是,憲法不禁止所有法律溯及既往。他說:「事後羅織罪狀(雖然)都是溯及既往(retroactive);但不是所有溯及既往都是(憲法禁止的)事後羅織罪名。」我們要是一股腦兒將溯及既往一概視為故入人罪,「誓死捍衛」這種想當然耳的「鐵則」,焉能不「熱血沸騰」,兩眼昏(洪英)花?
當法律造成了某種合理的期待,以新的法律溯及過去,改變既成的現狀,如果造成因遵循法律而產生的困難,法律溯及既往當然不公。可是,貪污枉法並沒有任何法律引起的合理期待值得保護。反之,貪瀆從來就是犯法,貪瀆的罪犯從來就不可能有對貪瀆合法的合理期待。所以美國最高法院很早 (1865) 就說過:「從來沒有犯罪的信賴利益。」 隱匿財產罪沒有創造前所未有的貪污罪,如果立法謹慎,也不會改變定罪標準或被告的權益,最多只是面對貪污方法的漏洞,標示認定貪污的型態。
當國會順應民眾期待,保衛公共利益,將法律做為溯及的適用,那才真正是「立法形成的空間」,與民主法治恰好吻合。至於多數濫用法律事後入人於罪的可能,自有憲法審查機制把關,勿把法律正當的溯及既往與羅織罪名等量齊觀。
學習法律最怕一知半解,更怕不能確實把握法律的真正目的。「既往原則」有其重大的功能,但就以隱匿財產罪對付貪瀆而言,不能將之視為違反絕對不能溯及既往的「鐵」律。如果不是如此正確理解運用這種「鐵」則,不但大眾要圈銬惡棍,使其鋃鐺入獄的合法權益鐵定泡湯,恐怕反而倒過來成了打昏自己腦袋的「鐵」棒。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學教授、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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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上是否如我所標示藍色字標那樣禁止溯及既往,法官的判例又是如何?麻煩專業的大大再次指導,謝謝。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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