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沒有 上香和在自我能力範圍內對被害家屬和其年幼孩子學費做一定程度補償和協助的義務,
誰有權利提出這樣的要求?
對沒有義務的人提出要求,有道理?

EAPON wrote:
他應該沒有看完我所引...(恕刪)
tjptw wrote:
依報稅來判斷還真是創舉,這是個人想像而非法律通例吧!如果是他的兄弟姊妹、繼父養母稅務撫養,還真是他..的倒八輩子楣。其實先進國家早就沒這種連坐想法存在,越落後的國家連坐範圍越廣。你看北朝鮮前國丈株連多少親人倒楣。奉勸諸位放掉這種報復性的思維。一人做事一人當,對無辜第三者的報復或許會換來受害者稍許短暫補償心理(更多是正義魔人的快感),但對所謂的道德與正義沒有幫助,反而是另一種霸凌殘害!

bcmpxij wrote:
這則文章請比較專業的大大出來解釋是否對錯。
誰說法律絕對不能溯及既往(黃維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