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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更新,地檢署傳票)眼睜睜看我爸被毒蟲毆打進「加護」癱瘓垂危~~!!!


flypctaiwan wrote:
我想大家最後都模糊了...(恕刪)


謝謝你的關心 我真的是覺得現在台灣社會缺乏了一種關心

不管是政府或是人民 若是大家在這樣繼續漠視下去

我想到最後台灣真的會變成所謂的 “鬼島” (或許已經差不多了)

Erichuangtw1980 wrote:
版主,祝您的父親早日...(恕刪)


警方已經以“殺人未遂”移送 這是公訴罪 所以就看檢方處理態度了 謝謝
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的差別是有沒有「殺人的意圖」,也就是以犯行人之犯意來論定之。
最主要的判定依據應該是「行為瞬間能不能預見被害人的死亡」,舉例來說,如果只是想把一個人打一頓,當下只是受傷去醫院,卻傷口感染死了,這時宜判定傷害致死,但如果「想把一個人打死」、「明知繼續打下去會死卻不停手」或是「打完後明知道放著不管會死卻不送醫」就是殺人罪。


以此案當然會以殺人未遂移送

檢察官應該也沒意見

問題現在出在羈押庭法官

判定有沒有羈押的必要

若沒有

瘋狗還是回家四處亂竄

更要更小心

羈押的要件上網查就知道了


取一瓢 wrote:
羈押的要件上網查就知道了...(恕刪)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525

是這個嗎?

九、 何謂拘捕前置原則?何謂羈押三要件?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有何不同?
(一) 是指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時,必須先經過合法的拘提或逮捕程序,始得聲請羈押。此原則見諸於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同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偵查中聲請法院羈押,須以該被告是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為前提,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依法拘提或逮捕到場時,司法警察機關自不得解送,檢察官亦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二) 羈押三要件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羈押之: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必須事實上已逃亡,或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 停止羈押和撤銷羈押的差別在於,撤銷羈押必須是羈押的法定原因消失,或繼續羈押已經缺乏程序上的正當性,又可分為當然撤銷羈押與視為撤銷羈押,前者如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者,當羈押原因消失時應釋放被告,後者如本法第108條第2項或第7項,當羈押期間屆滿時應釋放被告。
停止羈押則與撤銷羈押不同,停止羈押時羈押原因仍存在,僅是羈押的必要性不存在,由於羈押要件之一,在於有羈押的必要性,如果沒有羈押之必要性,則不能用羈押為最後手段干預被告的人身自由,應用替代方案,例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為之。
取一瓢 wrote:
羈押的要件上網查就知道了...(恕刪)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525

是這個嗎?

九、 何謂拘捕前置原則?何謂羈押三要件?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有何不同?
(一) 是指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時,必須先經過合法的拘提或逮捕程序,始得聲請羈押。此原則見諸於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同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偵查中聲請法院羈押,須以該被告是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為前提,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依法拘提或逮捕到場時,司法警察機關自不得解送,檢察官亦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二) 羈押三要件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羈押之: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必須事實上已逃亡,或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 停止羈押和撤銷羈押的差別在於,撤銷羈押必須是羈押的法定原因消失,或繼續羈押已經缺乏程序上的正當性,又可分為當然撤銷羈押與視為撤銷羈押,前者如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者,當羈押原因消失時應釋放被告,後者如本法第108條第2項或第7項,當羈押期間屆滿時應釋放被告。
停止羈押則與撤銷羈押不同,停止羈押時羈押原因仍存在,僅是羈押的必要性不存在,由於羈押要件之一,在於有羈押的必要性,如果沒有羈押之必要性,則不能用羈押為最後手段干預被告的人身自由,應用替代方案,例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為之。

Erichuangtw1980 wrote:
http://www...(恕刪)


這就要看檢察官和法官大大了

最近光忙父親的醫療就已經人仰馬翻了

之後的復健和恢復期 還有能恢復到多少

都還是未知數

溫嫌真的害我們家害得相當慘

Matthew Tang wrote:
這就要看檢察官和法官...(恕刪)


建議唐先生請律師提告民事賠償,

也請教律師對於這位惡鄰可有限制其接近您家人之類的「保護令」的方法。

誠心祈禱唐伯伯早日康復,至少警方已開始有(動作)了,這是一個好的開始,有時真覺得我們繳稅是繳假的,明明就是警察本身領納稅人錢該做的事不做可以扯到(世界大同)還有好像跟選舉無關得事政府都裝做沒看到一樣,我住的地方附近有一個長得很像強暴犯的人,能讓人一眼看到覺得長得很像強暴犯的人也不簡單吧,人說相由心生,當然!我們都不是會算命看相之人但一個人的情緒過於激動或亢奮往往會呈現在表情上,我們附近那位先生就是臉上呈現暴戾之氣,讓左鄰右舍避而遠之,他有無前科我不曉得,但也是打零工,有時看見他在路邊一個人吼叫,不曉得罵誰,大部分時間都沒看到他去工作,不過可能由於他父親(也已老邁)有稍稍約束,他一嵂由地下室出入,後來有聽過管理員說她半夜都會騎車出去吸膠,我則是倒楣跟他在同一座大樓,坐電梯常會碰到,有一次我騎車載我女兒出門剛好他也騎在我後面,騎出社區同一條馬路,遠遠的就聽到他騎在我後面罵三字經,我到底哪裡招惹她了?我也不知道,這時剛好紅燈時(有夠雖早知闖紅燈)他也停下來在我旁邊咆嘯,我就瞪著他心想萬一他發神經出手先用安全帽砸他還是出奇不意用鑰匙戳他眼睛(反正已經打了就得打到他回不了社區)這時綠燈亮了,她反而油門一催先走了~後來我遇道他父親本來想跟他講這件是後來想說也沒用就沒跟他父親說,所以以後我子女出入我一律跟著,不會讓他們單獨到一樓去玩,但我心裡想著,若有一天經濟狀況許可我一定搬家! 寫了那麼多廢話,傷了大家眼睛,其實是在回應唐先生遇到的絕對不是一個例外的案例,真的那天你遇上了,包你(寢食難安)
重複發文 麻煩管理員刪除 謝謝~ 不好意思!


flypctaiwan wrote:
誠心祈禱唐伯伯早日康...(恕刪)


謝謝你的關心 自從發生家中不幸事件之後

有許多類似相關情況的朋友 不斷寫信給我

可見台灣的確有許多類似的危機

所以也在此呼籲大眾不要在漠視鄰居的危險

因為哪一天自己的親人也許也會遇到

大家要守望相助 才能夠共享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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