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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筆名撲馬,《想想論壇》原文一次看,完全沒有「美沙冬」或「減害療法」這六個字

所以你要說真正要餵毒的是蔣萬安! 對吧!
好好仔細的看了一遍這篇文章,
一方抓著PUMA文中一段話
”如果B政策的除罪化對某些人過於偏激,那麼台灣至少可以效仿某些國家,建立社區中心,提供吸毒者毒品與乾淨的針頭”(刻意忽略下一句「並導入社工機制予以協助」)就開始欣喜若狂,好像抓到了把柄一般往死裡打,說PUMA是支持毒品除罪化,選PUMA就是支持吸毒。
而另一方支持者則強調”美沙冬療法與提供乾淨針頭本是目前北市府正在推動的毒品減害政策”,但也證明PUMA全文中都沒有提到美沙冬或其他藥品,要用這樣解釋未免也顯牽強。

如果願意好好看過文章,其實不難理解,文章的起源是柯震東在中國吸毒一案,而新聞效應後,新北市開始了一連串對國高中生驗尿驗毒等措施,PUMA認為草率的這樣執行,長遠來看是反效果,因此寫了這篇文章,開頭提出毒品問題。我們可以怎麼做?
A.毒品非法化,抓起來鞭就對了。
B.將毒品除罪化,對有毒癮者予以協助,並對毒品管制。
C.尋找吸毒的社會原因,減少吸毒的個人動機,然後予以協助。
因為A政策與B政策中的毒品除罪化部分,可以視為最兩極化的做法,PUMA花了3段的篇幅說明新北市的作法是比A更差的作為,接著用一段篇幅說C很重要卻被政客視為笑話,在此之前完全沒有提到B好或不好,更別說他支持B。

接著才說到這段”把柄”
“如果B政策的除罪化對某些人過於偏激,那麼台灣至少可以效仿某些國家,建立社區中心,提供吸毒者毒品與乾淨的針頭,並導入社工機制予以協助吧?無奈我國不但相關法令不足,也沒有完善的私人機構配合,加上政策最終以懲罰為導向,更是雪上加霜。”
這段話我的理解是==>不支持”毒品除罪化”的人,至少應該要支持”建立社區中心,提供吸毒者毒品與乾淨的針頭,並導入社工機制予以協助",而不應該支持A。想用這段話強塞PUMA就是支持毒品除罪化,一種是沒有仔細看文章,另一種是看了裝傻。
PUMA一開始提出的B,說法是有瑕疵的,因為”毒品除罪化”和”對有毒癮者予以協助,並對毒品管制”應該是兩件事,我不支持除罪但我支持給予協助做管制,我想這也是為什麼這段話會被拿來當作把柄的原因之一。
最後PUMA下的結論”如果官員沒有動機做這些類似C政策的長期規劃,那麼至少不要延續排除與懲罰的動作,因為這會造成惡性循環”,也就是如果你不能做到C,至少不要做A,結論就到此為止! 有心人大可不必自行延伸PUMA最支持B,接著才是C。

最後,直接請GEMINI判斷的結果如下:
問:從文中作者的論述,有充分表達作者支持ABC哪一個方案嗎?
GEMINI:在作者提出的三種方案中,作者的論述明確且強烈反對A方案,並將支持重心放在C方案與B方案(或兩者的搭配推進)上,其中 C方案被視為根本且理想的長期目標,而B方案則是務實的制度與實務底線。
各方案在文中的具體論述與立場如下:
• 反對 A 方案(毒品非法化,抓起來鞭就對了):作者直接指出「A 政策是最差勁的政策」,並以美國 1970 年代以來的反毒戰爭(War on Drugs)為例,說明其造成執法偏差、監獄過載、家庭破碎與階級/種族差異等嚴重後果;批評台灣若只知懲處甚至在校園提前標籤篩選,是複製甚至加劇這種體制爛瘡。
• 支持與倡議 C 方案(尋找吸毒的社會原因,減少吸毒的個人動機,然後予以協助):這是作者文章最後聚焦的核心方向。作者主張應把宣戰對象從「用藥者」轉向「探討為何選擇或被迫使用藥品的原因」,深入研究背後的經濟、就業、黑道、性交易與階級結構,並藉由長期規劃與積極管制來達到用藥的安全與平衡。
• 肯定並作為退求其次的 B 方案(將毒品除罪化,對有毒癮者予以協助,並對毒品管制):作者提出「如果 B 政策的除罪化對某些人過於偏激」,至少應該效仿國外建立社區中心、提供乾淨針頭與社工協助(減害/公衛模式),強調政策不應以懲罰排擠為主,而應導入協助與醫療管制機制。
作者的整體論述充分表達了「以 C 為核心理想方向、以 B 及其減害措施為務實介入手段,並堅決反對純粹重刑懲罰的 A」的立場。
民進黨徒的觀念裡,台灣的人權屬於做錯事的人,不可受到侵犯。
至於無辜的受害者,受害已是無法改變了,就沒必要再討論人權。
作者| 撲馬
發佈於|2014-09-01

#毒癮 #黑道 #性交易 #柯震東 #大麻 #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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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inkingtaiwan.net/content/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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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毒品政策大轉彎 過往擁毒言論一覽 想在社區發毒品 已是不爭事實

A.毒品非法化,抓起來鞭就對了。
B.將毒品除罪化,對有毒癮者予以協助,並對毒品管制。
C.尋找吸毒的社會原因,減少吸毒的個人動機,然後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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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三者不完全互斥
A與B的前段是入罪與除罪的區別,這兩者互斥
B的後段與C其實說的是同一種作法(減害等等)
現行的A入罪其實也是同時並行減害作法(等同C)。

這三個選項其實是刑法入罪除罪與衛生社福減毒介入混為一談的大鍋炒,
論述寫成這樣其實不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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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它們是不同議題的混合嗎?

是的。 這三個選項同時觸及了兩個不同的核心議題:
1. 法律與司法層面(處罰還是不處罰?):
• A 選項(全面刑事化、嚴刑峻法)與 B 選項(吸食除罪化、醫療管制)在法律本質上是直接衝突(互斥)的。一個國家不可能同時將「單純持有並吸食毒品」定為刑事重罪(抓起來鞭),又同時將其除罪化(視為病人)。
2. 社會與預防層面(問題的根源在哪裡?):
• C 選項(尋找社會原因、減少個人動機)探討的是社會學與犯罪學的根源預防。它回答的是「人為什麼會吸毒(如貧窮、家庭失能、社會不平等)」,而非「抓到吸毒者後該怎麼判刑」。

二、 它們彼此互斥嗎?

我們可以將它們兩兩配對,來看彼此的相容性:

1. A 與 B ➡️ 【完全互斥】

• 原因:這兩者是司法體制兩端的極端抉擇。A 採取的是「刑事懲罰模型」,透過監獄和刑罰來嚇阻;B 採取的是「公共衛生與醫療模型」,將成癮視為疾病,用社工與醫療取代手扣。兩者在法律定位上無法並存。

2. B 與 C ➡️ 【高度相容、相輔相成】

• 原因:在現代公共衛生政策中,B 和 C 通常是綁在一起的。
• 實務運作:當一個國家決定實施 B(除罪化與管制)時,必然需要 C 的配合。因為單靠除罪化和發放替代藥物,只能做到「減害」(不讓吸毒者死於愛滋病或過量);如果要讓他們真正脫離毒品,就必須透過 C 的手段,由社工與政府介入去解決他們的心理創傷、貧窮或失業等「社會原因」。

3. A 與 C ➡️ 【理論上互斥,但現實中可能局部共存】

• 原因:採取 A(嚴刑峻法)的政府,其核心哲學通常強調「個人道德與自由意志的沉淪」,認為吸毒是個人好逸惡勞的選擇,因此傾向忽視 C(社會結構問題)。
• 局部共存的可能性:現實中,某些採取嚴厲法律(A)的國家,在教育或社會福利政策上,也可能會宣導要關懷弱勢、減少青少年誤入歧途的動機(C)。但因為 A 帶來的巨大社會污名,往往會阻礙成癮者向社會求助,實際上會削弱 C 的效果。
這洋人當初一定很後悔寫這篇文章,害他現在都在媒體硬拗,俺只好奇當初他投稿這篇文章到底是賺了幾多錢的稿費。
supermegane wrote:
這洋人當初一定很後悔寫這篇文章,害他現在都在媒體硬拗,俺只好奇當初他投稿這篇文章到底是賺了幾多錢的稿費。

這不是為了錢
沈伯洋是壓根反對刑罰主義
他的研究所指導教授李茂生
是台灣有名的自由派法學家
長期反對死刑 反對關押 反對毒品刑罰 認為是社會出問題才有個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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