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綠共黨整個黨都是共諜所以沒關係?


nicewawa wrote:
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在實務上
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陸配
無法回中國辦理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省)
造成他們可以參選但無法任職
等於國籍法實質剝奪中華民國憲法賦予中華民國國民的參政權
請問國籍法與憲法產生衝突時
誰的位階比較高呢?
民進黨不是很多法律專家學者嗎?
Sharon.C wrote:
根據《國籍法》第 20 條明確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已擔任者應予免職。儘管李貞秀主張《兩岸條例》是特別法,但在涉及公職人員對國家的排他性忠誠時,內政部與法界普遍認為應回歸《國籍法》的通用規範。身為立法委員,握有審查國家預算、接觸國防機密之權,若其「法律身分」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其效忠對象將面臨制度性的衝突。
crazydiamondc wrote:
中國網軍滾啦 中華民國憲法你不懂就閉嘴
你先回答我 中華民國是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
如果是 搞海基會 陸委會幹嘛的
你來台灣是拿護照還是通行證?
如果不承認對方是國家 你用什麼國籍法?
你要這樣說 那憨川自稱是台灣國立委 是否也犯法? 先拿出 放棄台灣國國籍再回來!!
中國網軍不懂憲法 就少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