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他們現在中央廚房的說帖是:因為覆議失敗的效果是行政院長「應接受」所以「應副署」,但後面那是他們腦補出來的。因為覆議是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的互動,而副署則是行政院與總統間的互動,前者不會影響後者,甚至成為某種義務,那個「所以」根本連不上來。關鍵在於,覆議跟副署本來就不是成對綁定的制度,就算在沒有覆議的大多數情形,總統發布法律也都需要行政院長副署。如果藍白那種破爛邏輯成立,那行政院長只要不覆議就可以不副署囉?謝謝喔,這樣聽起來更簡單,因為憲法也從來沒規定行政院長認為法律窒礙難行時「應覆議」,以後就直接不副署他們就沒話說了。最後,他們一直講副署制衡的是總統,所以不能拿來制衡立法院。錯,副署可以制衡總統,但沒人跟你說不能同時制衡立法院。在1997年修憲後的我國憲政體制下,行政院長是由總統任命,同時在增修條文第3條下對立法院負責,但負責的方式與範圍都寫在同一條,其中可沒包括在總統公布法律時一定要副署,那誰說不能用副署制衡立法院的?而且觀察修憲前後關於覆議失敗的效果,修憲前是應接受或辭職,修憲後剩下應接受但辭職拿掉,辭職拿掉的意思不是變成只能接受,而是憲法不強制讓不接受的行政院長有辭職的義務,而是改由立法院發動不信任案才能讓行政院長解職。不要因為自己沒膽倒閣就完全忘了同一次修憲裡的配套規定,甚至規定在同一條都視而不見,憲法解釋自助餐喔,只挑自己想講的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