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養老制度的三重責任:
1. 國家責任:“國家”必須提供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且應該無關行業--國民年金。
2. 個人責任:“個人”必須要有理財規劃。例如參加年金保險。
但是最弔詭,也是從馬英九到賴清德一直迴避的,就是“雇主”的責任:
其實很簡單。台積電、鴻海...和小吃攤、裝潢公司的員工有領一樣的薪水?離職能拿股票?
軍公教在任職“前”必須經過考選,任職期間必須受到更嚴格的法令限制。而且不能組工會,沒有任何說“不”的權利。另一方面,任職期間的薪資、退休後的保障都是“依法”領受。
如果須要更改,必須重新訂定相關法令制度。從立法完成後自新進員工開始實施。
就問:台積電可不可以推翻招募員工時承諾的規定?
馬以後,國家的“法治基礎”動搖;國民黨的“誠信”完全喪失。只剩下個別的候選人以個人魅力贏得選票。這也難怪民進黨抵死不能停。
當然,經過蔡、賴這幾年的狂灑濫吞。所謂“國家破產”證明全是騙。如果國家要為勞保年金負最終責任,同理,當然也要為軍公教退休基金負最終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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