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在本案唯一且明確角色,是依權責就「土地是否符合使用管制」及「籌設許可」提供審查意見經發局補充,該案由台電公司向電業管制機關經濟部能源局(現能源署)申請籌設許可,108年5月市府確認不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設置地點亦不在公告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這只是表示沒有違法<水污染防治法>而已,也不在規範距離內而已。地方政府也只能審這兩個而已吧!當時如果有做環評,才比較合理。民進黨全面執政後,這些光電廠不用做環評,就是一個大問題!
CHLEEEE wrote:再度驗證民進黨講的話...(恕刪) 從大罷免大失敗可知道多數民眾已經覺醒不再全盤相信民進黨高層、側翼、黨媒、網軍說的片面之詞已經慢慢知道要去求證算是2025年比較值得開心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