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罪的範圍很大...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bulldog2005 wrote:躲掉了一個坑。 真的,在民進黨執政下,在野的都要小心翼翼,那怕再利民丶再便民,即使對全民有利,也要小心被找麻煩,進而身陷囹圄。當然,除非有黨証,那怕胡搞瞎搞,只要背景夠硬,也可以肆無忌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