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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撤離有發手機警報?

雙面浪人 wrote:
聽李鴻源老師的說明
如果到要發手機警報那種細胞簡訊,是要上報到中央等級的防災指揮中心才有
指揮中心也有權力調度軍人進行強制撤離

這次沒有簡訊,人數突然大增但是沒有調度軍人
表示上面沒收到訊息,或是覺得不嚴重,或是有其他政治考量?

堰塞湖緊急應變作業手冊堰塞湖緊急應變作業手冊經濟部水利署 中華民國102年5月

SOP
F8發布警示及疏散
1.在完成現勘後,當堰塞湖評估為立即危險,依警戒區域立即發布警
,並視危險程度,通知地方政府進行疏散撤離。
2.轄管單位在發布警示後,並向應變小組通報
3.應變小組接獲警示時,應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4.當颱風豪雨過後,且上游集水區雨勢已停歇,經現場勘查後,壩體未
有滲流或溢流情形時,可解除警示。

================================
到底溢流潰壩時,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變了沒有?

Disturbia

聽說出事了才一級開設?[挖鼻孔][挖鼻孔]花蓮王老婆到底在幹嘛?

2025-09-28 12:40
所以你用力的打臉了你所有的綠蛆畜牲同事囉


一狗票說沒收到撤離通知的是詐騙囉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Mobile01 充斥一堆造謠大軍

你人沒有在土石流影響區域,簡訊當然不會發給你
是覺得防災的警戒標準跟執行應該要再細一點
例如紅色警戒,全部人要立即放下手邊的事情,依照之前的訓練直接去避難
警消的功能只是幫忙不方便避難的那些人
不然時間緊急,人力根本不夠(即使中央也派人,時間可能也不夠)

幾年前上過一位老師的課,他在美國的教授是美國聯邦政府緊急狀況處理的SOP的作者之一
上課有個例子是週末模擬工廠化學品外洩,結果老闆跑去別州釣魚根本聯絡不到,工廠就被聯邦政府強制接管
光一個洩漏處理疏散就需要很多單位協調才做得到
後來那個工廠被停工了一個月以上,還罰了很多錢
nellyy wrote:
平常都會收到...(恕刪)


糾結在警報已經沒什麼意義了!

早知道的災難中央不當一回事!

放著讓他爛出事才叫人趕快跑!

就算全部的人當下都跑光光了!

看看眼前的情況如何再善後呢?

如果事前積極處理比現在更省!

民進黨就是喜歡浪費人力物力!
我幾天前提過一個概念

農業部林保署 --> 內政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花蓮縣災害應變中心--> 當地災情救助

不是簡化成為 農業部林保署發細胞廣播簡訊

這次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一直角色不明不在場

是要不在場證明嗎?
昨天聽李鴻源說,他當內政部長時,就制定紅色警戒時就需要由中央宣布強制撤離的命令.蔡英文時期有做到,但他不知為何這次賴政府沒做到.
中央沒下令強制撤離,地方政府根本無權去做.

再說這條馬鞍溪,上中下游統統是由中央政府三個部門主管,花蓮縣政府除了請政府協助,還能做什麼?
tteffuB 特肥吧

行政院說垂直避難。

2025-09-28 12:53
Disturbia

是阿!要有二樓的房子可以垂直撤離啊,而且要是鋼筋混泥土的大樓才可以喔!會有人審核的!那群被淹死的很多都是年老又住在一樓平房的耶!!

2025-09-28 13:01
Wild Coyotes wrote:
一狗票說沒收到撤離通知的是詐騙囉


造謠本來就是這群畜牲的日常。
Fish7yu1967

Disturbia 妳這只綠蟾蜍不照照鏡子? 怕鏡子破掉?!還是家裡根本不敢放鏡子?![嘆氣]

2025-09-28 21:40
Fish7yu1967

Disturbia 綠蟾蜍=畜牲,連這最基本的常識都沒有?! 果然是隻畜牲無誤! [偷笑]

2025-09-28 21:42
中央沒下令強制撤離,地方政府根本無權去做.

再說這條馬鞍溪,上中下游統統是由中央政府三個部門主管,花蓮縣政府除了請政府協助,還能做什麼?

沒錯

這次事件證明了中央的無能跟誤判

青鳥讓這一群小朋友妄想開大車的人上位

換來的是各種災難

青鳥要負很大責任

那些死傷的無辜百姓,記得申請黑令旗去找牠們討回公道
sabinehua wrote:
昨天聽李鴻源說,他當...(恕刪)

不只是這個問題,我來丟一個炸彈,大的

農業部林保署自己規定的作業

第一頁證明全文來自林保署以及電子檔一致

林保署計劃的緊急通報系統,
最上是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黃色警戒的定義在河道管制
紅色警戒的定義在緊急撤離
第九次通報,雖然改為紅色警戒
但是還停留在河道兩岸有風險

天然壩體潰決,有清楚的危險度評估
這也是林保署自行規劃,但問題在於
使用溢流已經完全不符合事實跟SOP
Brian 168

又,按照這份SOP農業部從一開始就用交通跟人員安全為由,不做工程急迫性考量,等紅色警戒還是沒有做

2025-09-28 12:40
不是瀆職,只是失職.
隨著後續調查,接下來不會又玩這一套吧?

中華民國刑法第130 條
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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