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ook1231 wrote:AI: 強制罪,以強暴或脅迫手段,迫使他人做不願意做的事情,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觸犯刑法第304條的規定。 這種行為被歸類為妨害自由罪,主要保護個人意思決定和行動的自由不受不當干擾。 強制罪的刑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強制罪是告訴乃論嗎?不,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 一旦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即使被害人撤告,檢察官仍會依法追訴檢調還在裝死裝睡擺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