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好3壞 wrote:
我問小草一個最簡單的...(恕刪)
就像是全台灣人都不相信台彩頭獎的公正性,
然後就有人講要保護獎者的隱私,不可以曝光、會被借錢,
一個人發了公眾財被曝光不是剛剛好而以嗎?
藝人、政客為何無法用隱私說事,公眾財、公眾事務不是你說不開直播就不開呢?
花公眾的錢本就該受公眾的監督,包含民進黨貪瀆案的官司。
無敵娘娘槍 wrote:
公開審理是憲法對審判...(恕刪)
法院直播這是好幾年前就有的議題
司法改革會議也有決議要研議(非黃國昌說謊的是決議要做)
研議的結果是法院檢察律師各界團體一致認為不需要或弊大於利
所以司法院就停止推行
你要不相信可以自己找找除了黃國昌
有哪個法院檢察律師團體有出來支持法院直播
下面就有法界各界團體上出來反對
大概是說現行制度已經能做到公開審理
特別是黃國昌為自己量身訂做可以對錄影錄音事後再變造
我覺得你應該是黃國昌說什麼就信什麼的小草
但是事實黃國昌是說謊成性常常為了政治立場胡說八道
他之前就說你要是反對民進黨
就會看到檢調出現在你床頭
黃國昌就是拿賴以任的胡說八道來跟小草講
揮文就常講檢調怎麼沒有出現在柯文哲床頭
法律見解不同這是很常有的事
但是法庭直播是很明確在法院檢察律師各界都是一致反對的共識
會有法檢律一直的共識
那是真的是有問題才會有這樣的共識
台灣讀法學法不是只有黃國昌
黃國昌還是常常為了政治立場胡說八道的政治咖
像是罷免不能有門檻反對要超過25%才能罷免也是黃國昌
現在反對罷免藍委還是黃國昌
黃國昌一直是用政治立場搞極端來爭取流量
立法院民眾黨團力推《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主張推動「法庭直播」,認為應落實司法公開透明。儘管引發法界、婦幼團體與專家學者高度疑慮,認為對審判公正性、證人隱私及人身安全有很大風險。今(27)日立法院會還是在藍白聯手下,表決通過相關修法,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在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而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等,並列出可「合法變聲錄音錄影」的情形。
針對民眾黨提出的修法內容,法界與民間團體近月紛紛表達反對或保留立場,包括台灣法學會、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婦女新知、兒少保護團體、法醫學會、台灣刑事法學會、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與勞工陣線等,共計數十個法律、勞工、婦幼團體呼籲應「懸崖勒馬」,勿將重大變革草率推進立法程序。司法院則強調,我國現行已有法庭公開旁聽、全程錄音、裁判書公開,並於重大刑案導入國民法官制度,已達成司法公開透明的目的。法庭直播反可能干擾訴訟進行、影響證人與鑑定人出庭意願,甚至讓法庭變成輿論審判的「流量秀場」,違背公平審判原則。
根據三讀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修法明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事實審部分,關鍵第九十條部分,三讀修正,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修正條文明定,前項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無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有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前項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時,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一、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二、嚴重影響審判之公平性。
三讀條文規定,下列各款之案件,不得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之案件。經第二項、第三項合法公開播送之錄音、錄影,不受第九十條之四之限制。
對於三讀修正條文,綠委莊瑞雄表示,相信本院所有委員在中午前沒人看過再修正動議版本,法官要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擾,如果今天修法通過,有變成人民公審疑慮,不管是民事或刑事訴訟法如果違背公開審理,一定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可以上訴到最高法案。讓陽光照進法院是好事,但如果造成人民公審,期期以為不可,現在法律傳證人到法庭,證人可以主張有特定人旁聽,無法完整陳述,法官可以要求特定人退庭,發揮關鍵力量。
莊瑞雄指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要公播可以好好討論,但涉及事實審,無罪推定不要忘記了,如果公播通過了,檢察官起訴後是否形同標籤讓社會公審?柯建銘指出,實務面上,現在要找證人、鑑定人、醫師等等,沒有人敢上法院,若開放直播對其人身安全有很大風險,從隱私權、人格權、訴訟權都是非常大挑戰,若影帶經過外界變造剪接等等,影響也非常重大,通過直播對當事人傷害,即便最後判無罪也難以彌補,民進黨團無法認同法庭直播。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羅智強表示,任何公共政策利弊都有,法庭直播跟是不是共產國家無關,昨天協商時有達成某些共識,特別是法律審的部分,將影像公開播送,雖然跟直播不太一樣,以民眾黨的提案兩種可能性都存在,最後還是由法院決定,這部分也可以討論。應該把今天的法案當作提升司法公信力契機,讓公眾在一些有限制條件的案件上看到法庭運作,有助於提升法庭公信力,不能否認法庭直播有大家擔心的一些疑慮,但不能因噎廢食。
2好3壞 wrote:
法院直播這是好幾年前...(恕刪)
拿一些法律相關組織來說事,很搞笑,而且完全搞不清楚狀況,
法官協會和檢協會說話很正常,
因為壓力真的會很大啊

大部分司法官很辛苦沒錯,
問題有些"家醜"不可外揚,某些法官精神確實有些問題,
內部如果不方便處理,讓全民見識一下,那就可以讓少部分害群之馬知所進退,這是好事;
公訴檢察官有時蒞庭只是人形立牌,
讓人民知道電視和法庭真的不一樣,沒什麼不妥阿...
律師組織更搞笑,
為了執業,不得不繳會費,除此之外,和會員真沒啥屁關聯,
還有欠勞保費的律師公會咧(這個真的滿屌的)

就像大學學生會常搞一堆莫名其妙的事,
從入學到畢業,我壓根沒參加過相關活動,也沒授權他們代表我意見,
讓後我還要常常"被"代表

本質上那不叫專業意見,那只叫那群代表的政治意見而已(當然,為了和政府或贊助機構討錢拿些資源,作公關也是必須的

最蠢的是牽拖什麼人民公審

實際上,公開審判的本質,就是要讓人民公審,一個經得起考驗的判決,根本沒這麼可怕

然後什麼惡意剪輯誹謗之類的更搞笑,這根本不是理由,這是犯罪行為,當然直接法辦阿,和公開審判的網路直播是兩回事.
況且,雖然法院原則是不可以錄音錄影的,但是因為現在就是公開審判,法院其實不會進行搜身,安檢門原則上只測有沒有危險物品,而且很多時候根本沒再管的

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想偷錄影惡意剪輯,幹為非作歹的事,不用等直播開放後才能做,他本來就做得到,
但這是非法行為,不論開不開放直播都一樣..
傷害當事人更搞笑了,
暫不論公眾人物本身基於公眾利益,對於與公益有關事件,隱私權已經受到一定程度的調和,
而且也可以聲請不公開審理,當然決定權還是在法院;就算是一般民眾的案件,是不會調鏡頭方向或固定鏡頭喔?

世界各國的網路實況或錄影,網上就一堆了,台灣是有這麼落後,見不得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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