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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説亞灣容積獎勵不合法

亞灣是國有土地
是圖利哪個個案了?
人生人參

後面民眾黨有開記者會,公轉私所以其實差不多,只是套了個國家計畫的殼

2025-05-16 17:02
京華城案
引用「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取得容積
而非依照新建案容積獎勵適用的「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更逾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等上位法規的容積率上限規定。

亞灣案
上位法規《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1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適時檢討本市產業用地之使用效能,並調整其土地及建築物等管制規範,以促進產業用地之活化與再生」。
而再按照這上位法規,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的第5條之3「…引入『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自治條例』規定之策略性產業者或依『高雄市政府獎勵企業總部進駐亞洲新灣區作業要點』規定之企業總部、其相關組織等,得獎勵20%之基準容積…」,就是法律依據所在。
在有上位法規可依循,又有要點明文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在亞灣區的總部容獎已做特別處理,而不適用全市通用的細則規定,並非自行創設原無規範的獎勵辦法。
sonadora

林欽榮自己在法庭上講的,最上位的法源基礎就是都市計畫法,不是什麼高雄市的自治條例,就寫在1樓了,就不管下層子法怎麼訂,獎勵容積加總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範上限20%

2025-05-16 12:00
sonadora

順便,「引入」其他法條的意義就跟「準用」其他法條是差不多意思

2025-05-16 12:01
蟾蜍做什麼都是合法的
就該蟾蜍發大財
lb-head wrote:
京華城案
引用「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取得容積

你被騙了!!
開庭到現在

京華城從頭到尾都不是「準用都更」,
是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由地主自行提出細部計畫申請,
台北市政府則依《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5條給予容積獎勵,何來「違法準用都更條例」。
tjptw

自治條例內沒有自創的容積獎勵,而北市府此時才「準用都更條例獎勵」,當然於法無據。當然不是從頭到尾,而是最後冒出來的

2025-05-1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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