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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恐怖搜看義工手機?,法務部長無法反駁

Snoopy wrote:
這樣明白了嗎?你照做就是你自願。

明白了,如果不照做,就是妨害公務執行要帶回警局了偵訊,如果不從就要上手銬強制壓制逮捕,警察的標準作業程序!
Lightwave18 wrote:
綠色恐怖搜看義工手機?,法務部長無法反駁



現在的部長
說真的 也不好當
滿滿的法學知識
滿滿的法學素養
當了一個部長
要通通丟掉
為主子辯護
hu4852 wrote:
明白了,如果不照做,就是妨害公務執行要帶回警局了偵訊


法,你得自己學。懂,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不過,在臺灣地區,對檢警單位侵犯人權的懲罰太輕了。

像過可以用功抵,風頭過了,一帆風順。

或明明已經是刑事犯罪行為,用行政處分結案。

這叫做知法玩法
反正你老百姓也不敢怎麼樣
Lightwave18 wrote:
影/義工手機遭檢察官...(恕刪)

歡迎來到納粹的世界~

各位不順從民進黨的準備好當亞洲猶太人了嗎?
綠腦們會說:只是看過手機而已就在那裏GG叫,要是在老蔣時代都是通通被帶走然後從此消失


真的很佩服那些人的比爛模式
台灣的司法不是政治的遮羞布,

已經成為當權者的狗!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項係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發動之搜索,以「必要性」作為門檻,所謂必要性係指「除此之外,別無他途可以取代,是應衡量可能之所得和確定所失之比例。」至於同條第2項係對於第三人發動之搜索,則以「相當理由」為要件,所謂相當理由則指「必須有相當之情資、線報或跡象,作為基礎,據此可以合理相信犯罪之人、事、物存在,或然率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既非憑空想像,亦非杯弓蛇影,自須有一定程度之把握。」(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判決參照)。

「相當理由」=「必須有相當之情資、線報或跡象,作為基礎,據此可以合理相信犯罪之人、事、物存在,或然率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既非憑空想像,亦非杯弓蛇影,自須有一定程度之把握。」
有儀器可以測量嗎?廠牌是啥?辦案的判斷吧!
Snoopy

警檢對現場人員說:「我老二澎脹,有足夠的跡象,你的手機有犯罪證據。」[大笑]

2025-05-07 18:59
願意當狗就不會有事
就算民眾提告也不會有什麼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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