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好3壞 wrote:
d88595...(恕刪)
如果不懂就要多查資料免得發文又被打臉。立法委員要“補選落選確定公告”後職權才會被取消,所以未落選公告前都還可以有表決權。
在臺灣,立法委員即使其罷免案已通過第二階段連署,仍可繼續行使職權,直至罷免投票結果正式通過並公告為止。
罷免程序概述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罷免程序分為三個階段:
1. 第一階段提議:需有該選區選舉人數1%以上的提議人提出罷免案。
2. 第二階段連署:提議案通過後,需在規定期限內取得該選區選舉人數10%以上的連署人。
3. 第三階段投票:連署通過後,進行罷免投票。若同意罷免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該選區選舉人總數25%以上,則罷免案通過。
在第一階段提議或第二階段連署期間,立法委員的職權不受影響。
罷免案通過後的職權行使
即使罷免案通過第二階段連署,立法委員仍可繼續行使職權,直至罷免投票結果正式通過並公告。
罷免成功後的補選與參選限制
若罷免案通過,原立法委員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被罷免者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在同一選區參選相同公職,但可在其他選區參選。
結論
總結而言,立法委員在罷免案通過第二階段連署後,仍可正常行使職權,直至罷免投票結果正式通過並公告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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