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條法律有解釋境外敵對勢力的法定程序?它的法律效力為何?政府應該如何應對?人民應該如何行為?如果都沒有~這句話就是個屁、屎、廁所外流的水~比如說啊,假設:你全家火葬場,並沒有實質的定義那我祝你全家火葬場,就甚麼意義都沒有 ----------------簡單的說~賴狗這不叫違法亂紀,甚麼叫違法亂紀?法治精神蕩然無存!台灣之恥!中華民國的罪人!
嘖嘖,奇了個怪。臺灣的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憲法,臺灣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宗明義“基於國家統一前需要”,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在1949-1971年於聯合國作為中國代表。反觀日本韓國憑憲法哪一條武統臺灣?請教一下我們偉大的法盲的民主義和團可以回答一下嗎?
A11dd wrote:如果台灣人,在中國那...(恕刪) 上世紀國共內戰雖然還存在,但進入21世紀,中共解放軍逐漸改變策略定調為消滅台獨份子,已經不再提國共內戰近幾年圍台軍演也是針對台獨分子,所以這是中共解放軍與台獨(民進黨)的戰爭民進黨的賴清德要將對岸定義為境外敵對勢力,那很好啊那就是民進黨與中共解放軍的戰爭,不要把台灣人全都捲進去要我們為民進黨上戰場,門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