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救助他人生命,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可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45&flno=14-2《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免除責任。
https://www.mgems.org/%e5%a5%bd%e6%92%92%e9%a6%ac%e5%88%a9%e4%ba%9e%e4%ba%ba%e6%b3%95/好撒馬利亞人法
真相就會慢慢的被挖出來
熱心助人是好事,但說謊又偽造文書,沒證照騙說有證照就不好了
金髮YUKI偽造文書前科判刑2月 法院認證「男兒身」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