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
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
第九十五條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十四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所以,今天公告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例,已經在總統公告後立刻生效!
因為修正條例已經生效,按新規第三十條,要做出違憲判決或是暫時處分,都是是需要10名大法官開會,9位以上同意!
所以,還想翻盤的綠營人士,你們可以死了這條心了!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914
中央法規標準法
kantinger wrote:
不違憲嗎?
當然不違憲
你知道舊法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就是採用嚴格的絕對多數
既然修前法不違憲 為何修後法違憲?
另外 關鍵是 大法官需要立院同意的原意
是要執政者 跟 民意能在司法上獲得認可
而不是要執政者以一己之力 讓司法變成自己的工具
現在不是立院的問題
而是總統是否有更妥善的人選
更符合民意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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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之前就講過了
你真的不讀書?
你知道如果判斷新法違憲
則之前的修法亦違憲
要回復到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原始狀態
那跟新法在人數上面的限制變成一樣了
退一百步來說
在四年 現在這些檯面上的大法官也要退下來
而賴總統始終不提出讓立院能通過的人選
那麼最終 大法官會議會變成0人同意 0人通過
直接行政可以硬幹?
關鍵永遠在適當的人選 而非嚴格的審視與制度
朝小野大 如何協調
這點阿扁知道 為何賴總統始終不知道?
eric1202 wrote:
第九十五條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十四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所以,今天公告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例,已經在總統公告後立刻生效!
剛剛又查了一下相關資料
自公布日起施行, 不代表自公布日起生效
生效日還是在公布日後第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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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awyerli.tw/l/%E6%B3%95%E5%BE%8B%E6%96%BD%E8%A1%8C%E6%97%A5%E6%9C%9F%E7%9A%84%E6%B1%BA%E5%AE%9A%EF%BC%8C%E6%9C%89%E5%B9%BE%E7%A8%AE%E6%96%B9%E5%BC%8F%EF%BC%9F/
若該法律有一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就是指這法律由總統公布後施行,但生效日不等於公布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例如某法律在111年4月14日公布施行,則生效日為11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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