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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有可能被憲法法庭判違憲嗎?

從來都不是能不能做的問題,是黨有沒有這需求的問題吧?
今天公告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例

第三十條 :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
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

第九十五條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十四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所以,今天公告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例,已經在總統公告後立刻生效!

因為修正條例已經生效,按新規第三十條,要做出違憲判決或是暫時處分,都是是需要10名大法官開會,9位以上同意!

所以,還想翻盤的綠營人士,你們可以死了這條心了!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914

中央法規標準法
dgame

所以我才說 現在這個問題是政治問題 非 修法(立法)問題;大法官每每在政治問題上面表態,只是把這樣的組織制度搞爛而已

2025-01-23 20:17
無敵娘娘槍

他們針對的一來不是整部法律,而是特定法條;二來"違憲"或"不違憲"這東西只是一種解釋(例如還有一堆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從前違憲變不違憲;或不違憲變違憲.其實都有不少例子..主要還是看誰掌權

2025-01-23 20:22
抱歉, 沒注意到憲訴法修正案有明定生效日
故原文刪除
再搭配大法官人事同意權
不就能凍結憲法法庭對嗎?
那不違憲嗎?
無敵娘娘槍

大家都退萬步,就你退百步[翻桌]...結論就是,如果大家一起有種點都硬幹,就是大家一起來杯葛,比氣長[大笑]因為同意權是立法院的,這也是憲法保留層次,這個大法官是真得動不了

2025-01-23 20:16
dgame

照你的說法,那確實釜底抽薪就是大法官解釋文出一個 總統提名 大法官人選,只需參考立院同意權,不得實質干涉...這樣一次性把(提名權+同意權)歸於一尊

2025-01-23 20:23
kantinger wrote:
不違憲嗎?

當然不違憲
你知道舊法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就是採用嚴格的絕對多數
既然修前法不違憲 為何修後法違憲?

另外 關鍵是 大法官需要立院同意的原意
是要執政者 跟 民意能在司法上獲得認可
而不是要執政者以一己之力 讓司法變成自己的工具

現在不是立院的問題
而是總統是否有更妥善的人選
更符合民意的人選

-----
這個問題之前就講過了
你真的不讀書?

你知道如果判斷新法違憲
則之前的修法亦違憲
要回復到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原始狀態
那跟新法在人數上面的限制變成一樣了

退一百步來說
在四年 現在這些檯面上的大法官也要退下來
而賴總統始終不提出讓立院能通過的人選
那麼最終 大法官會議會變成0人同意 0人通過
直接行政可以硬幹?
關鍵永遠在適當的人選 而非嚴格的審視與制度

朝小野大 如何協調
這點阿扁知道 為何賴總統始終不知道?
dgame

包括死刑執行的全審一致決 這種獨創的判斷方法,已經是將解釋權立於立法權之上了...這已經完全違背民主法治國家的ABC; 幾乎沒有任何憲法專家能同意這樣的"積極解釋權"

2025-01-23 19:59
mourningtw

死刑明明就是2選1的問題,結果沒擔當的創設適用法律的嚴格要件,根本就不能叫做司法進行法令解釋,而是侵害立法權了

2025-01-23 20:13
eric1202 wrote:今天公告的憲法訴訟法...(恕刪)
所以,今天公告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例,已經在總統公告後立刻生效!

因為修正條例已經生效,按新規第三十條,要做出違憲判決或是暫時處分,都是是需要10名大法官開會,9位以上同意!

所以,還想翻盤的綠營人士,你們可以死了這條心了!

問題是拉基詐騙集團不吃這一套
中華民國是統一的憲法,牠們不敢台獨就算了
竟然公開宣稱⋯⋯兩岸是兩國,明顯的違憲,牠們也不怕。
eric1202 wrote:
第九十五條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十四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所以,今天公告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例,已經在總統公告後立刻生效!


剛剛又查了一下相關資料

自公布日起施行, 不代表自公布日起生效

生效日還是在公布日後第三日
===================================
https://www.lawyerli.tw/l/%E6%B3%95%E5%BE%8B%E6%96%BD%E8%A1%8C%E6%97%A5%E6%9C%9F%E7%9A%84%E6%B1%BA%E5%AE%9A%EF%BC%8C%E6%9C%89%E5%B9%BE%E7%A8%AE%E6%96%B9%E5%BC%8F%EF%BC%9F/

若該法律有一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就是指這法律由總統公布後施行,但生效日不等於公布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例如某法律在111年4月14日公布施行,則生效日為111年4月16日。
過客4112

14條規範的是不在公布日施行的, 13條與14條規範對象不同, 否則這兩條就打架了

2025-01-23 20:46
dgame

是這樣說沒錯 但是 法官判案,到今天為止 沒有任何判決是新法公布後 依據舊法判定的;只要審判是從新法公布後開始 就必然適用新法 而沒有啥效力問題

2025-01-23 20:49
過客4112 wrote:
自公布日起施行, 不代表自公布日起生效

這個在適法層面一點意義都沒有
迄今為止 沒有任何法條公布之後
還依據舊法來作判定
即便有三天後生效規定
但是這往往也僅止於"字面意義"

-----
我可以確定"完全沒有"任何法律在新法公布後
依據舊法行使
dgame wrote:
當然不違憲你知道舊法...(恕刪)


說到舊法以前立院的真調會被判違憲
不高興去刪大法官預算後來又背叛違憲

立院修的法就法律
大法官解釋的效力是憲法

如果要改大法官就去修憲

看看位階不就清楚囉嗎?
dgame

你怎麼會認為解釋權 遠大於 立法權勒?

2025-01-23 19:59
dgame

另外 請就同一個法條來做修改前後的釋憲與否討論好嗎? 不要亂扯瞎扯...自曝其短

2025-01-23 20:01
朕意即是黨意,黨意即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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