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就比較衰, 但其實也不冤 :
她本意可能只是小氣, 不想從自己口袋掏辦公室零用, 要助理一起出錢。今天如果助理是她自己掏錢聘用,那也沒事,頂多就貫老闆。偏偏助理薪資是國家給的,所以惹出事端,如果當中還涉及虛報浮報,那就更難言沒有貪汙的情況了。
再者,既然要助理繳回當作辦公室零用金, 就應該用在辦公室用途,結果報核費用有委員洗頭費用、職棒球票、委員早餐、民眾黨團會議餐點、黨員座談會便當 ...... 等等與立委辦公室維運無關,是黨應該自己出的費用,甚至私人費用。
不要扯私人消費的錢有補回,既然是大家繳的辦公室零用金,那就是辦公室的公款,你挪去個人消費, 或支付應該由黨出錢的民眾黨活動費用,這就是挪用辦公室公款。好比你在銀行上班,忘了帶錢包,你可以為了方便,先從客戶拿來存的錢抽 100 塊買個便當,隔兩天回補嗎? 是否違法,跟金額大小根本無關。
我想高的本意出自於小氣,所以金額不大,高並非真的要貪,所以她由衷自認沒有貪汙。但零用金來源涉及不法與否,與本意為何無關,也與金額大小無關。
其實高虹安也說了, 各立委針對助理費,基本都是請好請滿。立法委員乾脆就自己修法,刪除公費助理,把相同金額的錢轉為立委薪資,助理改由立委私聘,這件事情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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