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 柯P是否有收到這1500萬?
以及 是當面交給柯P收錢 或者是透過他人轉交?
還有這筆錢 1500萬 現在放在哪裡?
另外 橘子是柯P的助理(或是說秘書) 那個時間是幫柯P安排行程 或是另有工作?
橘子如果真的是柯P的助理 知道哪些事情? 橘子本身的帳戶 金流 是否正常?
這些疑點 都是將來法官審理時 要去釐清的重點
1.電磁紀錄 是否可以成為證據?
ANS:是可以的 但是要看電磁紀錄的內容 是在說甚麼事情 能否連結到某些案情
2.沒有查到錢 或是扣到錢 是否還能認定 某人送錢 某人收錢?
ANS:是可以的 但是因為缺少實際的賄款(現金) 必須由其他的證據去補強
3.有人一定要問:誰要舉證柯P有收賄之事實?!
ANS:當然是起訴的檢察官(公訴庭會有公訴的檢察官蒞庭) 但是檢察官可以舉其他證據去證實
這個時候 舉證責任可能會倒置
被告 如果只是否認 說不清楚 不知道 忘記了 記不得了 恐怕會難以獲得法官的認同
法官 是綜合所有證據 資料(人證 物證 客觀事實 專家意見) 去形成心證
去作成有罪認定 或是 無罪認定的判決
所以要嚴守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
4.橘子是否可能永遠不會回到臺灣?
ANS:恐怕很難 猜測 橘子還是會在未來的日子 搭機入境臺灣 然後出庭接受偵訊
這當然 會有一番過程 外交 司法 以及親人的呼喚等等
橘子當初跟在柯P身邊 到底參與了哪些事情 知道哪些內容
只有橘子自己回國 去法庭上說出來
才能釐清一些疑團
5.賄款是賄款 政治獻金是政治獻金
檢方試圖將所謂財團 企業主捐贈的錢 與賄款去做連結 恐怕也有問題
除非 還有其他人證 物證 能夠證實當事人之間有密謀 共識 利益交換 也就是違法犯意的聯絡
6.假如收賄罪不成立 圖利罪會成立嗎?
ANS:目前看起來 好像多數人認為會成立(不管是新聞媒體 臺北市政府部分單位 檢方 其他律師 民意代表)
這個會不會成立圖利罪 有兩大重點:
A.明知違反法令
B.圖私人不法之利益
個人認為:則是50% VS. 50%(一半一半) 因為這有法令解釋及適用上的爭議
就看合議庭法官 是要選擇嚴格法律要件 或是 行政獎勵民間投資的目的
選擇嚴格法律要件---那就是不符合都更改建及容積獎勵的要件規定者 卻給予額外容積獎勵 就是違法
選擇行政獎勵民間投資的目的---那就是單純法令適用是否正確 或是誤解法令 就不是明知違法
行政處分違法 不見得就是構成圖利罪 有時候只是行政疏失而已
因為錯誤的行政處分 是可以事後撤銷或是變更的
檢方一直強調 柯P明知違法 給予京華城基地的改建案 獲得不法的容積獎勵 高達100多億以上
但是檢方始終不去論斷:為何到目前為止 臺北市政府沒有去撤銷或是變更所謂的違法行政處分?!
如果到目前為止 臺北市政府都還沒有去撤銷或是變更所謂給予京華城基地改建的額外容積獎勵
那就表示:這個當初都委會的決議 以及臺北市政府作成給予核發建照處分及額外容積獎勵的處分
並不是一看就知道是違反法令
此一論點如能成立 那又如何能認定當時的柯P是明知違法呢?
圖利罪要成立 就是要明知違法 然後去做
如果是錯誤解釋法令 誤解法令的適用 作成所謂[違法的行政處分]時
也許行政處分是違法的 但是不見得就是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
刑事判決所謂的明知違法 與 行政決定的選擇判斷是否正確 是不同的概念
當然 合議庭法官 究竟是採取何種立場 去認定柯P是否[明知違法]
就只能將來審理之後 看一審的判決書理由 是如何去論述了
該好好調查台北地院法官的問題了。
黃智賢:柯文哲實質影響力 北院不能假裝看不到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