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erYC wrote:看看這說法17歲少女疑遭麥當勞主管性侵走絕路 士檢沉痛說明偵辦進度
JOB HO 報謺是要負什麼責任?要護航請多念點書,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麥當勞身為雇主,知道發生性犯罪本就應該立即報警告發犯罪,而不是單純開除當事人。
女方是否有習慣性說謊,你知道嗎?並且麥當勞人員並不是事發當時的目擊證人,而事後麥當勞人員如何辨別事件是否有發生的真假,而事後受害人有完全的權利去報警。
台灣麥當勞已經是台商經營...................
誰不知道啊?重點是就算以前,台灣麥當勞也一樣做法。
ucandoit1010 wrote:5月辦到現在兇手不用...(恕刪)
我國司法只為當權者服務,尤其特別為蟾蜍黨服務,因蟾蜍黨會昭告天下破格升遷,但車輪黨不敢這麼明目張膽。所以蟾蜍黨只為權錢,沒有羞恥。
ViperYC wrote:看看這說法1...(恕刪)
一位婦科醫生利用職務要求所醫治婦女脫下內衣褲實施 強制作為,個人認為這個比較能說是利用職務之便,而麥當勞應該沒有要求主管褪去員工以衣物的職務吧!
性平法全名叫做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是給雇主責任,你說的跟性平法無關,那種就是刑法的範圍
and50cc wrote:拒吃麥當勞,除非麥當勞認錯,加害人判極刑。
相信十年內全球肯基基一樣也有發生類似的事件,那是不是我們應該要來抵制肯基基呢?事情一碼歸一碼吧
邏輯怪怪的,既然都證據不足了,當然就除罪了啊!畢竟在台灣是無罪推定,而證據不足了,難道你還要給人家定罪判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