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建議以後跟徐巧芯同選區選立委的候選人,可以把這張圖當競選廣告

所以地租了沒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侵害肖像權的前提是要...(恕刪)


不要誤導他人。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侵害肖像權的前提是要...(恕刪)


果然是綠綠,又在造謠,科科!

肖像權通常是指個人對其肖像(即自己的面貌或外貌特徵)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並賦予個人對其肖像在商業、公開展示或其他使用方面的控制權,肖像權在台灣並無法律明文規定,但根據法院判決實務,通常認定肖像權是法律上人民應有的「權利」,並納入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加以保護。肖像權的主要內容包括:

1.使用權: 個人有權決定其肖像在何種情況下被使用或公開展示,以及以何種形式被使用。

2.權利收益: 個人有權由其肖像使用權中獲得經濟收益,這意味著未經授權使用某人肖像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需支付相應的權利金或賠償。

3.保護權: 個人有權保護其肖像免受未經授權、惡意或誹謗性使用的侵害。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我相信當松山信義區貼...(恕刪)


按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
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
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是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
像權在內。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
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行為,
本部 98 年 10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0980041406 號函請參照。

時間都花在這裡,難怪不肖子孫不孝親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我相信當松山...(恕刪)


在這之前,眾鄉民早就知道民進黨是什麼樣的畜牲了






還有泥臉皮有多厚、沒誠信,眾人也知道哦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我相信當松山...(恕刪)

其實你很傻
徐其實已經是
國黨内有力者
像個在野黨的戰力樣

這反而激發
反對民黨挺戒嚴搞對抗的民意

幫你推一把
天麟哥的親女圖不來支援一下嗎 ?
手上有槍 , 不一定是為了戰爭時對抗敵人 , 坦白說 .... 也許是為了鎮壓叛亂 !
北一女小綠綠 wrote:
侵害肖像權的前提是要...(恕刪)



認真的??
所以我只要不營利就可以隨便使用任何一個人的照片?
台灣國可不可以我不清楚
但是中華民國這樣使用一定被告且法官一定判被告輸
因為還有一個條件是合理性

另外結合另外一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2條(現行條文第104條)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
應該進去深造可能性比較高
好了啦
Bryan0528 wrote:
很帥耶!不然貼這張海...(恕刪)


第二張梗圖不錯笑~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