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魔推銷員 wrote:
我有點好奇,那國外是...(恕刪)
我國繼受歐陸法系,德國就沒有圖利罪,你說的情形其實是瀆職罪。
我國亂抄襲,破壞法律體系,完全不知所云,變成箝制公務員,又可以選擇性辦案,打擊政敵的工具。
本案是因為違法圖利,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如果要制定新法規也要不違反母法的前提下將法案提交議會審議公告而不是市府關起門自己寫自己實施。
最強藍光
wrote:
明明就有貪污罪可辦了...(恕刪)
根據<ins>法務部廉政署資料</ins>,公務員執行公務,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都是合法便民;若明知法律規範卻故意違反,給予民眾方便,不法圖利的罪名就可能成立。
簡單來說,便民與圖利之間最大的差異在於「有無違背法令」。<ins>法務部廉政署補充</ins>,違背法令的範圍包含: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其他對不特定多數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至於僅具機關內部效力的行政規則、公務員服務法則除外。
最強藍光 wrote:依法行政,不就是對事務官、公務員的要求? 不然,這彈性空間如何取捨,反而有害行政效率的進行,今天官員彈性是392%,明天官員彈性是560%,換了市長就變840%,這樣對其他人公平嗎 ?
公家機關對民間的審核標準只會加倍嚴格都不講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