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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先進國家都沒有圖利罪~ 台灣公務員這麼沒效率不通情理的一大原因

惡魔推銷員 wrote:
我有點好奇,那國外是...(恕刪)


我國繼受歐陸法系,德國就沒有圖利罪,你說的情形其實是瀆職罪。
我國亂抄襲,破壞法律體系,完全不知所云,變成箝制公務員,又可以選擇性辦案,打擊政敵的工具。

最強藍光
wrote:
明明就有貪污罪可辦了...(恕刪)
本案是因為違法圖利,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如果要制定新法規也要不違反母法的前提下將法案提交議會審議公告而不是市府關起門自己寫自己實施。

根據<ins>法務部廉政署資料</ins>,公務員執行公務,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都是合法便民;若明知法律規範卻故意違反,給予民眾方便,不法圖利的罪名就可能成立。

簡單來說,便民與圖利之間最大的差異在於「有無違背法令」。<ins>法務部廉政署補充</ins>,違背法令的範圍包含: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其他對不特定多數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至於僅具機關內部效力的行政規則、公務員服務法則除外。

最強藍光
最強藍光 樓主

在法律範圍內,你動點腦想啊,你是公務員,什麼是在法律範圍內啊?

2024-09-07 8:57
tjptw

沒看懂你動了什麼腦。我下段是引述網路文章。

2024-09-07 11:18
lawtaipei wrote:
我國繼受歐陸法系,德國就沒有圖利罪,你說的情形其實是瀆職罪。
我國亂抄襲,破壞法律體系,完全不知所云,變成箝制公務員,又可以選擇性辦案,打擊政敵的工具。

那如果今天台灣的法律是沒有圖利罪,而有瀆職罪,然後刑期差不多,那還是一樣會被政府抓去辦案吧?
lawtaipei

我國有瀆職罪,也有貪污治罪條例,適用上很明確,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加了一條圖利罪,根本莫名其妙。學歐美先進國家就可以了,別自找麻煩吧。

2024-09-07 12:34
惡魔推銷員

lawtaipei 所以你覺得,在歐美若市長向下交代,要求違法給超出規定的利益,是無罪,還是會有瀆職或什麼類似的罪呢?若一樣有罪,爭罪名有啥用?

2024-09-07 12:40
最強藍光 wrote:
公家機關對民間的審核標準只會加倍嚴格都不講道理~
依法行政,不就是對事務官、公務員的要求? 不然,這彈性空間如何取捨,反而有害行政效率的進行,今天官員彈性是392%,明天官員彈性是560%,換了市長就變840%,這樣對其他人公平嗎 ?

照你這標準,也不用訂定任何法律、刑罰了,上班也不用遵守任何規矩,因為,做事要有彈性嘛 。

這件事,其實有一個標準,就是,是否有合法的前例,以後其他人是否也能適用 ? 如果只有一人或特定對象可以這樣幹,那不是特權就是瀆職、貪汙、圖利。

樓主有句話沒說錯,KP就是不照規矩來才有事,依法行政、違法懲處,就是國家、社會對公務員、官員的法律要求,不管你是市長還是科長,都是同一個標準。
nwcs

法律也是一種專業,這種限本人的規定,要看是辦理甚麼,目前比較多的是,首次申請護照須本人親至,其他一般事項,幾乎都有代理委託人代為辦理的規定,你要不要說一下,是辦理甚麼 ? 不懂就問是好事。

2024-09-07 9:28
nwcs

公務員的彈性只在確認合乎規定,無違法疑慮時才會給的,你只要能提供相對的保證就行,別忘了,這不只是你跟櫃台承辦人員的事,而是後面一堆跟你完全沒碰面機會的核准單位的事,我沒見過你,怎知你不是故意來坑人的?

2024-09-07 9:31
tommy_kang wrote:
...(恕刪)


謝謝支持!!!!!
Ractopamine wrote:
謝謝支持!!!!!...(恕刪)
吼搭啦!!
行政權有其裁量空間,
明明就有構成要件明確的瀆職罪可用,
我國卻有歐美先進國家都沒有的圖利罪,
這種亂七八糟的拼裝車法律,害死多少公務員,
高層選擇性辦案?皇親國戚塔綠斑逍遙法外,苦幹實幹柯披被羈押,公平嗎?
以前有碰過交警,對我開罰單,後來他看我可憐, 就開一張罰款比較少的單, 非常感謝他對我的"圖利"
weaber

你可以檢舉,警察就會有罪

2024-09-07 11:05
eshu0329

檢舉就不辦。就好像疫苗、巴西蛋、光電,壓在檢調那邊,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2024-09-07 12:27
TMD、小草對圖利罪有意見,可以請TMD立委提議修改法律,KMT應該會配合,因為,KMT早期也想改,但,民調顯示,這被認為是政治人物官商勾結的奧步,現在就黑金一堆,改了之後不就門戶大開,公共權益如何能守住,因為想不出對應的方法,也就不了了之。
我個人百分之百支持圖利罪續存..

例如漂亮國不用圖利罪,因為漂亮國可以追金流到天涯海角阿
連台灣開戶都要填W8或W9, 和IRS 簽協議是雙向的,但漂亮國可以在台灣查黑帳,你有聽過台灣去漂亮國查黑帳嗎?

通常國際金流漂亮國可以追查,
如果台灣把犯罪所得扔國外,基本上絕大多數情況就是兩手一攤

如果台灣有本事追海外贓款再來談這個問題比較妥當..

不過台灣也不是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締約國,
很多組織和協議基本上台灣也沒法玩

更何況,我身邊常常有人說歐美的屎比較香,
可是不知道為什麼,我就是完全沒有想要聞的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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