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該回五權憲法,然後更嚴謹健全的附與五院與國民大會架構!現在的問題是,不認同五權憲法,修了現在的憲法,然後發現缺失想補丁,又用五權憲法來打這補丁,最後自己打自己!所以我就不認同當初李登輝與野百合修,那根本是基於意識型態修憲!
考試院為中華民國最高考試機關,簡稱考院,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法」制度下的國家最高機關之一;其銜稱中的「考試」一詞,不僅指文官的考選,也包括有關文官人事行政的相關事務以及國家對專業人士的資格認證。考試院所掌管之「考試」事務與教育領域的「考試」並不相同,而是提供國家提拔優秀人才的測驗制度,稱為「國家考試」,類似中國古代的科舉。因此,考試院舉辦的公職人員高普考,與教育部及其關聯單位舉辦的升學考試(例如國中教育會考、大學學科能力測驗)不同。考試院除主管公職人員考選外,亦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簡稱「專技高普考」),使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具有專業或特殊技術之人員能取得國家的資格認證。考試院是考核公務人員的資格,派任國家、政府的職位。考試院的職則是,考核公務人員的資格,派任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院的目的是,政府的職位不能任人為親。立法委員選舉,立法委員有考試嗎?沒有考試能勝任立法委員的職務嗎?立法院助理,立委的助理有考試嗎?有任人為親嗎?這就是考試院的職責。監察院是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簡稱監院,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法」制度下的國家最高機關之一,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審計權以及對行政部門提出糾正案,並在1992年修憲前與國民大會及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依照五權憲法的設計,監察權從立法權中獨立產生,由監察院執行,既監督行政權,又可避免立法權專制;至於監察權的概念,可追溯自中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依《監察法》規定,監察院應依法收受人民書狀,並可因職務之必要,派遣監察委員或專責調查員持身分證明文件,赴各法人團體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相關檔案、文書紀錄,以發現官員違法或失職之事實,作為監察院對公務員提出彈劾案、糾舉案及糾正案之基礎。各機關負責人或關係人對監察院之調查應予配合,並不得拒絕。《中華民國憲法》並規定,監察院得基於行使職權之需求,向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要求調閱政府頒布之各式行政命令及相關公務文書。監察院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審計權以及對行政部門提出糾正案。監察院的糾正案,由監察院給予國民大會處理。五權憲法,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權能區分,五權憲法是治權,五院權力是平等的,所以,國民大會的政權來決定。
恐龍妹之吻 wrote:..五權憲法,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權能區分,五權憲法是治權,五院權力是平等的,所以,國民大會的政權來決定。(恕刪) 五院權力本來就是平等,這次釋憲是司法院自己提升成為立法院的上級機關,這是違憲判決,國會本來就可以有調查權,只是與司法調查權與監察調查權有別而已,美國國會也有調查權,美國司法也有調查權,兩者調查權也是有差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