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利昂·蘭尼斯特 wrote:你可以告訴我違反憲法第幾章、第幾節、第幾條??還是大法官和你這種塔綠斑如出一轍 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立法委員立法限制官員說話,就是違反憲法言論之自由之規定。
提利昂·蘭尼斯特 wrote:接受質詢監督的官員是人民嗎?? 當然是。他們有說話的權利,立委無權剝奪任何人說話的權利,在法庭上就算是一名罪犯也有幫自己申辯說話的權利,難道中華民國的官員比一個罪犯還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