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藝君子 wrote:
然後他說兩人以上的詐騙集團, 加重 1/2 刑罰太重
看他在FB的辯解更好笑,什麼組織、組合犯罪,他哪裡來的數據說台灣是不到一年的“組合”犯罪。
我國組織犯罪條例,對於組織型犯罪是有相關加強罪刑,他的專長竟然是犯罪學,笑死!


組織犯罪條例
第 1 條
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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