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太斷章取義了。"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訂電動車車主在自家停車位裝設供電設備時,應事先徵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裝置則需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關安全標準;而區分所有權人除非能提出正當理由,否則不得以安全性、電力負載問題等理由拒絕。"看來需要有配套的執行細節,來訂定 安全性、電力負載 的相關認證規範和認證單位,而有了合法的認證,管委會就不用因為擔心負責任而拒絕,而社區裡用不到充電樁的人,也不能再無理取鬧的反對。既然都需要先經過 認證單位 來認證 安全性、電力負載 的問題,怎麼會是 霸王條款 呢?不過只有一讀,相關的執行細節也沒有訂定,看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政府貌似某種程度支持電動車,但是這個民意至上的時代,他們也沒辦法忽視反對的聲音;電車的火災風險,充電設備的安全設計,都是社區住戶關心的問題,只要有人提出安全疑慮,區全會很難通過。舊大樓不用說,連新大樓也不見得多數住戶認同電車充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