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700543 wrote:照這思維模式,那個熊...(恕刪) 不是的其實直接可以告故意殺人未遂/意圖謀殺/重傷害未遂/性騷擾/性侵害而且可以一起告,是告訴乃論只是我不覺得全中華民國有哪個檢察官敢這樣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