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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提出《勞基法》第15之1條修正

P表示「試用期薪>應聘工資*80%」
Q表示「滿足基本工資」
P→Q
Q是P的必要條件
到底就試用期法制化

試用期合法化?
莫名其妙就丟出一個提案給民進黨當槍使

本人也不出來開記者會說明

我開始覺得詹江村是對的
ab326324

其實是設個陷阱讓民進黨往裡跳信不信綠媒不敢再炒這個議題

2024-05-01 9:20
kantinger wrote:
到底就試用期法制化或...(恕刪)


司法實務上早就接受有試用期的存在,
加以法制化,讓勞資雙方有更明確的依循,
並非壞事......
marumaru yoa wrote:
現在最低工資27470

國文真差,法定最低工資27470,當然是打完八折都不能低於27470
up2u wrote:
國文真差,法定最低工...(恕刪)


確定?

法規的法條那樣的嗎?
kantinger wrote:
確定?法規的法條那樣...(恕刪)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問號哥你有問題可以去勞動部諮詢

勞動部說明,基本工資立法目的在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維持其必需的購買力。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其數額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凡是目前工資未達前開調整後金額之事業單位,屆時均應調高工資,對於按月計酬勞工不得低於27,470元,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183元,按日計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不得低於183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於計算勞工加班費時,亦應以調升後之金額作為計算基礎。
up2u wrote: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問...(恕刪)


說明那又用
要看勞基法條文才對對嗎?
自己的職場經驗或是隨便google一下就知道他要談的是什麼議題了,不過會被超譯正常,這題本來就危險題目所以長久以來都沒人碰,有問題都是勞工自己上法院打官司。
就算是在試用期

給的薪資也不應該低於基本薪資

牛委員應該提案加入這項規定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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