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326324 wrote:
只是到法院按鈴舉發
檢調列入調查
必須要有確實的犯罪證據
檢察官才會將懸疑人列入被告
這些程序都沒走完
就不能說徐詐欺、貪污
我知道法院跟髒cc
都你們黨開的
但也別搞得跟文革一樣
人在做天在看
提告是人民的權利,只是會不會成罪罷了
但畢竟不是每個人都唸法律的
所以民眾會覺得被告了就是有罪,被告了就是有做壞事,有這種觀念的法盲真的很多
尤其身為公眾人物,被告了真的很傷,因為不管最後結果怎樣,在這過程中,標籤早就被民眾貼上了,即使最後無罪,也要花好久的時間來洗掉之前民眾已經貼上的既定印象
所以也不難了解政治為什麼很愛用這一招,因為先把人搞臭了,就算最後被告無罪,搞不好就再也翻不了身了,因為台灣欠缺律法概念的人真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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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從被綠畜騙到政權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