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匿名指控,準副總統蕭美琴疑似帶私酒返台免查驗!爆料者出示外交部的函文,指出蕭美琴有23瓶自用酒品,希望財政部關務署給予特別放行。對此,財政部今(21)日發布聲明,強調蕭美琴帶私酒進口要求免查驗一事並非事實。
財政部表示,前駐美國蕭大使美琴奉調返國申請自用酒品通關,經該部審核符合相關規定,乃依法同意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未來於申報進口時,除1公升免稅外,超過部分均應依法課稅。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規定,輸入供自用的酒類,數量未超過5公升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超過該數量,且經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可以憑該部核發的同意文件輸入。次依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進口酒類經該部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免予查驗。本案經該部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3款後段「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規定,因此依法同意本案不需要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與其他一般外交人員返國任職的程序規定完全相同。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依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超過1公升的酒類非屬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免徵進口稅的品目,因此酒類超過1公升部分,尚無免徵關稅的適用。
財政部指出,經基隆關查證,目前尚無以前駐美國蕭大使美琴為進口人報運進口的案件,未來如申報進口,酒類除1公升免稅外,超過部分均應依法課稅(含關稅、營業稅及菸酒稅)。
一如預期的曲解法令了
部長說,是根據關稅法第49條第一項第三款同意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但是超過一公升還是要繳稅
問題是關稅法第49條規定開頭就說了「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
如果用了這條去免去進口菸酒業許可證明的話,那他就是免稅了啊,何來要繳稅的問題
再來根據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一條開宗名義就說了,「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關稅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是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與第十八款所定之免稅範圍、品目、數量、限額、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前項但書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由財政部定之。
所以這辦法就是明定了駐外人員回國可以攜帶的自用物品免稅範圍
自用酒品就是比照一般旅客進口酒類的規定
如果去年有這麼多駐外人員回來都帶酒,那表示根本就錯用法令很久了
沒關係,就修法讓他合法,民進黨政府不合規定從來不是問題也不是特權
改到讓他溯及既往適用就都合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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