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dog2005 wrote:
財政部表示,前駐美代表蕭美琴奉調返國申請自用酒品通關,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因此依法同意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
看財政部不講理由,只在那邊說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八成想用這來矇混過關吧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業務問答
6.依規定免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及免辦理衛生查驗之通關代碼為何?
答:
(二)依財政部104年12月24日台財庫字第10403797700號公告「適用輸入規定463、467、W01之案件,依規定免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及免辦理衛生查驗之通關代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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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財政部101年12月26日台財庫第10103736720號令規定,進口供自用之菸酒貨品數量未逾下列規定者,無需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通關代碼:DN000000000003。
*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
*酒:5公升。
4.經財政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憑財政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無需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通關代碼:DN999999999999。
5.經財政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憑財政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無需向財政部申請進口酒類衛生查驗,通關代碼:DN888888888888。
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
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第 一 節 免稅
第 49 條
下列各款進口貨物,免稅:
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與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之公用或自 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進口之外交郵袋、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
第一款還沒適用,大概想用第三款任滿調回吧,硬解釋成任滿的只要財政部同意就可以
偏偏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有他的定義,就是前面有人貼過的
本辦法所稱自用物品,指曾在駐在地使用之日常自用或家用物品,其範圍及品目如下:
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免徵進口稅之品目。
所以酒類部分,任滿駐外人員調回跟一般人並沒有什麼不同
1公升內免稅,5公升內免進口業許可及衛生查驗,
超過就是需要,沒有什麼經財政部同意就不用的
說真的,我相信以前一定很多駐外人員是這樣偷偷帶回來的一些違規的菸酒類
而且也不是為了省那些稅金,就是為了省去申報或委託菸酒業者代進口的麻煩而已
但要回來接副總統的還這麼光明正大的發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