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0826 wrote:我認為是成年人甲長期毆打未成年人乙,造成重傷。
台灣高等法院
刑事類,112年
法律問題:
成年人甲長期以持金屬衣桿、徒手等方式毆打乙(未滿12歲為兒童),使乙受有上下肢多數鈍挫傷併相關性骨折、侵及生長板骨折、多處皮下氣腫等傷害,乙終因不堪甲長期毆打而死亡。嗣法院審理後,認甲對乙前開所為,同時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與刑法第286條第3項前段之妨害未滿18歲之人發育致死罪之構成要件。則請問:
問題㈠:本件論罪,應對甲論以刑法第286條第3項前段之罪?抑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罪?
問題㈡:倘認本件因法規競合後,應對甲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罪,則在未有任何其他加重、減輕事由之情況下,法院所量定之宣告刑,是否受刑法第286條第3項前段之罪之最輕法定刑限制而不可低於10年?
有興趣自己看
台灣高等法院
結論是採甲說肯定說:應論以刑法第286條第3項前段之罪。
按:
刑法第 286 條
1.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無其他減刑的考量,怎麼會判10年以下?
再不然就是加害者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不過如果是本案的話,被害者家屬應該不可能願意和解)。
所以只判9年。
不要怪法官恐龍,要怪自己選出的立委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