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金的問題,微風經營那麼多的這種案子,內部肯定評估過經營效益。
不是光靠「這地段好、人流佳,一年可以做個XX億的營收」這類話術就可以的。
商人無祖國這句話大家聽過,市府要賺、微風要賺、租的廠商也要賺。
評估下來就是那麼多,大不了不做而已
起碼目前看來合法合規
原本的案子裡面,合約簽的就不明不白,到底是ROT還是OT?
更別說這個不明不白的約乙方還簽了兩次?協力廠商出資人一點疑慮都沒有?
更別說出資人還說了投資錢就言明不移轉,這麼重要合約條件提都沒提,約連改都沒改。
去促參司的網站看看很多公告中的合約,在營運、移轉部分都寫得很清楚。
不說圖利不圖利,那是法院的認定,但先就合約看來起碼就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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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OT案精神,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所以基隆市政府採取收回動作,確保市民的資產,是依法行政。至於被林右昌市府偷天換日後,OT案成了ROT,增建了賣場,增加了營業面積跟租金,卻因為這是一紙OT合約,多的收入完全沒有進到基隆市庫,明顯圖利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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