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隆市政府沒有跟主富(NET)公司就東岸廣場的興建,簽過任何OT或BOT合約,基市府只有跟大日公司簽約,契約中也沒有訂定可以委由第三方增建商場並取得所有權的條款。2.主富(NET)公司出資增建的商場,使照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而增建建物所有權尚未登記,實際所有權歸屬,還待法院判決。就這兩大點,可以看出NET在未經地主及原屋主(基市府)的許可同意之下,在沒有使用他人土地建屋的權源下,擅自出資增建商場,並在增建完後主張建物所有權及經營權,簡直就是硬上後還逼婚,這樣的做法完全不符合商業經營及法律的常識及邏輯,正常來說,NET的法務及律師不可能明知沒權利使用他人土地的狀況下,還讓公司出資建屋,最有可能的是前市府跟NET有甚麼檯面下的交易協商,無法見諸於原契約及增補契約,才會有如此不合情、不合理又不合法的作為。法院判決所有權的結果,基市府不一定會輸先不說,基市府就算敗訴,還有招最玉石俱焚的作法,是提起訴訟依民法767要求NET拆屋還地,但這對於公私雙方都是損失最大的情況,謝市長會怎做呢?
nicewawa wrote:1.基隆市政府沒有跟...(恕刪) 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1. 當初是大日向市府提案要進行東岸商場增建計畫2. 市府同意依據大日的提案允許大日依照合約進行修整增建,並以市府為起造人進行增建3. 110第一次續約的時候,依據當初大日的提案以及東岸商場的現況,修正續約合約內容,把2~4樓納入委託營運範圍,並納入所有權轉移條文。4. NET在當年簽署協力廠商聲明書,聲明NET僅是大日開發協力廠商,並且同意遵守主約條文(包含委託營運範圍納入2~4樓以及合約終止後的所有權轉移條文)至此,NET只是大日協力廠商市府同意大日的提案增建商場,大日也透過合約同意增建後的營運範圍變更與所有權轉移那麼....從提案、動工、建物完成到合約變更,NET應該都僅能視為協助大日完成合約內容的協力廠商 - 意即,NET可能僅是大日的資金提供者之一或是協助大日完成增建提案的廠商之一。那麼,問題就聚焦在大日與NET的資金往來糾紛罷了因為,NET自始至終沒有登記產權,也沒有越過大日與市府商談任何的合約保障市府也依據大日提交的文件認定NET為大日協力廠商這樣的行為,跟出錢的金主有何不同?
sun99133 wrote:Net在合法建物以外,額外增建,沒有使用執照一般大家把這個叫作違建,文雅一點的說法叫二工改違建還理直氣壯的,真不要臉活脫脫賴皮寮翻版 違建?那續約的微風不就虧大了市政府要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