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說信託會使未登記建物變成登記建物嗎?妳看看地政局長汪禮國說了什麼地政局長汪禮國表示,該處目前只有土地確實存在,雖然有房屋但沒有使照、建照等資料,就像「幽靈房屋」;雖然信託並非該局業務,但理論上信託必須要有「標的」,所以沒有登記過的房子,不知道能否拿來信託給他人使用。
專家1100 wrote:信託財產由原取得人或取得處分權之人與受託人成立信託關係 你的摘要少了:在未經上訴人依法終止信託關係以前,既經法院以受託人所管有的信託財產予以拍賣,由被上訴人得標善意取得」肯定未公示的信託財產仍可主張信託財產獨立性,只是不能排除善意取得的適用這條是說法院以受託人信託財產拍賣,是否可以主張未公示財產的獨立性,且可以善意取得.跟賴副總統現在這個案子是有差別吧.能否適用這個強制執行(拍賣)條件,顯然有問題.今天賴副總統這個土地如果已經信託,且進入法院拍賣階段.當然地上物也一併進入信託,且可以被取得的狀態.但是 今天問題是賴副 土地 跟建物想進入信託 是否可行?土地有所有人 當然可以.但是建物屬於無公示財產.只能附屬在土地之下.一旦信託,則受執行單位亦不能擅自違法使用(或廢棄)該建物.這樣的信託,等同只有土地信託.建物應該是不受管理的標的.這跟新北地政官員所說的情形是相同的,並無相悖.------簡單來說 信託後,管理人應該可以"合法"使用所有信託的財產.但是 因為賴副的增建屬於違法 且無公示財產.信託方無法拆除,亦無法合法使用(拍賣是另一回事).所以才說這樣的信託是沒有[使用上的]意義.只能當作財產標的保存或轉讓.就是 建物只是一項附屬在土地下的財產權利.不存在單獨使用的價值.亦無法合法使用.只能一起拍賣掉.... 買方要被告知該建物實況.當然如果管理機關要拆除,也只能配合拆除.賴副所謂要開啥礦工紀念館.顯然是不可行.
god52101314 wrote:以後違建通通捐給政府 對嗎? 民法 將使用權 與 所有權分開.這條只是把所有權釐清.並沒有去合法化 不合法的建物.顯然 版主有過度延伸法律解讀.刻意將使用權 與 所有權混淆在一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