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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建物可以信託好嗎 唉

我有說信託會使未登記建物變成登記建物嗎?

妳看看地政局長汪禮國說了什麼

地政局長汪禮國表示,該處目前只有土地確實存在,雖然有房屋但沒有使照、建照等資料,就像「幽靈房屋」;雖然信託並非該局業務,但理論上信託必須要有「標的」,所以沒有登記過的房子,不知道能否拿來信託給他人使用。
不要再騙了
至少賴得先把建物轉移到自己名下啊?
難道我親戚住陶朱隱園,我可以去把他的房子信託出去嗎?
專家1100 wrote:
信託財產由原取得人或取得處分權之人與受託人成立信託關係

你的摘要少了:
在未經上訴人依法終止信託關係以前,既經法院以受託人所管有的信託財產予以拍賣,由被上訴人得標善意取得」肯定未公示的信託財產仍可主張信託財產獨立性,只是不能排除善意取得的適用

這條是說法院以受託人信託財產拍賣,是否可以主張未公示財產的獨立性,且可以善意取得.
跟賴副總統現在這個案子是有差別吧.能否適用這個強制執行(拍賣)條件,顯然有問題.
今天賴副總統這個土地如果已經信託,且進入法院拍賣階段.當然地上物也一併進入信託,且可以被取得的狀態.

但是 今天問題是賴副 土地 跟建物想進入信託 是否可行?
土地有所有人 當然可以.但是建物屬於無公示財產.只能附屬在土地之下.
一旦信託,則受執行單位亦不能擅自違法使用(或廢棄)該建物.這樣的信託,等同只有土地信託.建物應該是不受管理的標的.
這跟新北地政官員所說的情形是相同的,並無相悖.

------
簡單來說 信託後,管理人應該可以"合法"使用所有信託的財產.
但是 因為賴副的增建屬於違法 且無公示財產.
信託方無法拆除,亦無法合法使用(拍賣是另一回事).
所以才說這樣的信託是沒有[使用上的]意義.
只能當作財產標的保存或轉讓.

就是 建物只是一項附屬在土地下的財產權利.
不存在單獨使用的價值.亦無法合法使用.
只能一起拍賣掉.... 買方要被告知該建物實況.
當然如果管理機關要拆除,也只能配合拆除.

賴副所謂要開啥礦工紀念館.顯然是不可行.
專家1100 wrote:
公益信託就信託類型的...(恕刪)


在辯的,好像是你耶
專家1100 wrote:
請參最高法院 92 ...(恕刪)



OK 請下去領500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賴皮的財產本來就要信託 更何況賴皮寮未提交給中選會的財產申報上 謊話連篇
專家1100 wrote:
公益信託就信託類型的一種
.(恕刪)

什麼事都加上公益就ok嗎?
入室竊盜=公益入室竊盜

還是字尾「信託」就好.
中國信託=中國台灣信託?

天氣冷.保護好腦子.
腦細胞是不能再生的!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以後違建
通通捐給政府 對嗎?
up2u

不是捐,是信託 [拇指向上]

2023-12-22 15:35
wasiwawa

先合法 再信託 最後還給當事人. 洗了一圈 重點是…違法變合法!

2023-12-22 15:38
god52101314 wrote: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以後...(恕刪)


公益信託給自己的基金會啦!
賴宅不只是未登記建物

賴宅於民國70年2月15日實施建築管理以後增建部分,沒有請領使用執照,全都是違章建築

挽沉淪綠四傑︰萊豬棄權的林淑芬、論道說理的郭正亮、對內開炮的高嘉瑜、力抗側翼的王世堅!
booktree0618

惡法亦法  今天礦工寮變成違建 是政府怠惰不作為  工寮的使用者 沒有擔錯的責任

2023-12-22 19:17
davidchange

麻煩你別拖其他人下水,可惡

2023-12-24 20:46
god52101314 wrote:
以後違建
通通捐給政府 對嗎?

民法 將使用權 與 所有權分開.
這條只是把所有權釐清.
並沒有去合法化 不合法的建物.
顯然 版主有過度延伸法律解讀.
刻意將使用權 與 所有權混淆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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