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患無 wrote:蕭父的二女,三女有中華民國臺灣的戶籍嗎? 蕭美琴父親蕭清芬11/27在美過世 享壽86歲請看照片應為全家福 圖中 女 女 男除蕭美琴之外, 並未述及https://tcnn.org.tw/archives/129061幾乎與上面連結中圖位置類似應為全家福 圖中 女 女 男1986年舉家移民(回國)至美國, 對於不參政人士 有無台灣戶籍?應當少有提及, 除非基督教會中 有任何相關報導
蕭美琴出生於日本神戶市,所以蕭美琴的出生證明上生父名字是日文寫的,那蕭美琴應該沒有中文證明文件她是有中華民國國籍蕭清芬的女兒,她怎能證明說日本的出生證明上寫的生父跟蕭清芬是同一人,加上蕭清芬沒有幫蕭美琴辦戶口,蕭美琴應該沒有中文文件證明她父親有中華民國國籍.所以國籍法第二條就不適用了.我有朋友小孩在國外出生, 回台辦戶口就被質問這問題,
有人說 戶籍是申請制國籍則是天賦制(屬於即為擁有,即國籍法第二條的目的就是方法,忽視國籍法第四條)但是 可以考慮一下實際上的操作舉個例子來說如果 今天某國戰亂中華民國要協助撤僑這個時候要看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的依據是?可以是 身分證 也可以是護照但是 不會是出生證明也不會是 父母親的護照why?因為 不管出生證明 或父母護照都無法證實法律上的個人身分即 中華民國並無法要求你去執行與中華民國有關的義務與權利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等的撤僑 是權利的一種,意即中華民國也可以要求你的義務他那個時候 中華民國有辦法向 所謂[屬中華民國國籍]的蕭要求他執行義務嗎?沒有辦法 因為他不曾登記為中華民國國民而有紀錄中,他只需要向美國執行國民的義務所以 那個時候中華民國要在他所在地區撤僑名單上必然沒有他的名字即便他有申請所以 所謂國籍是登記制 或者是天賦制自不待言------但是 所屬 之後申請歸化的權利是否該受限真的 個人覺得不應受限所以 這個題目 或有違法_法令的拘限性,這條應該要修法吧但選舉是多數所決,不應該因為申請時機不同而有差別蕭,應該想的是 為啥民進黨這幾年都不修這條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