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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美琴資格問題)國籍跟戶籍是綁在一起的。

twfrankx wrote:
在臺有戶籍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滿2年以上未入境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大部分台灣人的戶籍來源很簡單
出生時在醫院,所以醫院會通報
然後父母要替小孩報戶口
如果一直沒報就會被政府找上門罰錢
但這是在台灣的醫院

如果是在國外出生,這流程的第一道程序就沒有
但是依據國籍法卻是中華民國國民
而國家不會知道有這個人,所以就不會有戶籍
然後若干年後這個人要回國確認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只要能證明父或母在他出生時是中華民國國民即可
然後就能取得國民身分,辦戶籍等等的
我還認識一個台灣出生
卻是在國民政府來台之前就來美國
台灣沒有戶籍
直到有天他老了想回台灣處理些事情
才不得已回台設籍
經過很漫長的過程
最後還是成功

更不用說因為各式各樣千奇百怪的理由有國籍沒戶籍
一堆的案例

還有就是沒有隨國民政府卻去了別的國家

有當地政府的法規問題
無法入籍
反而有中華民國國籍
實在太多了不同的案例了
shukae wrote:

如果是在國外出生,這流程的第一道程序就沒有
但是依據國籍法卻是中華民國國民


所以不管屬人還是屬地主義國家 其雙親都有在當地辦理出生登記的義務與責任

除非是低開發國家無能力開付證明, 個案顯然不是 在日本東京都會有完整建檔

其父母持出生證明等文件 在外國向使館就可以辦理相關手續

在這個時候, 如果選擇美國大使館辦理, 自然是取得美國籍

美國也不會知道 在日本有個美國籍資格的新生兒

同理 在中華民國 沒有來申請, 既使國籍法有保障該人國籍資格, 也不視為國民身分
候選人有沒規定 在籍多少年 ?? 不是有人要選 會遷戶籍過去
4月 ? 如果 不再籍 應該沒法選吧 .

一、 法條依據:
第 4 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第 15 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第 24 條第1項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第 29 條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第 121 條
當選人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二、 要件:選舉人未在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因不能成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自不能登記為該選舉區之候選人

三、 起訴起間:於當選人任期屆滿前提起,不受30日起訴期間之限制

四、 管轄法院:選舉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選罷法第126條)
TD4
TD4

留學跟公務員外派不會影響到戶籍

2023-12-03 21:58
Brian 168 wrote:
所以不管屬人還是屬地...(恕刪)


這真的不是放諸四海的標準
第一句就不見得可以適用在大部分的先進國家
台灣或是亞洲的戶籍制度觀念不能套在其他的地方不論是否先進
taiwan2008 wrote:

當選人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二、 要件:選舉人未在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因不能成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自不能登記為該選舉區之候選人


這一條用在選後被發現, 頂多是換掉不符資格人選(當選無效)

在選舉前 查核身分不符 是否候選人退選或者其他處置

一樣要看中選會
Ok1988 wrote:
這真的不是放諸四海的標準
第一句就不見得可以適用在大部分的先進國家
台灣或是亞洲的戶籍制度觀念不能套在其他的地方不論是否先進


純粹討論, 並且個案 日本跟美國而已

醫療跟出生登記都齊全, 一切都是其父母如何進行作業

父母不同國籍時, 新生兒雙重國籍也可以申請 不擔任公職不犯法

選擇任一國籍則看當時實際規定, 也沒有錯

忘了作業, 後來補申請國籍作業都有補救措施

台灣好像到6~7歲都沒有身份證有健保卡, 跟著父母走

出國要辦護照 或在國外使用護照, 自然要戶籍或出生證明等 證明親子關係文件

都是不同層次問題
shukae wrote:
大部分台灣人的戶籍來源很簡單
出生時在醫院,所以醫院會通報
然後父母要替小孩報戶口
如果一直沒報就會被政府找上門罰錢
但這是在台灣的醫院

如果是在國外出生,這流程的第一道程序就沒有
但是依據國籍法卻是中華民國國民
而國家不會知道有這個人,所以就不會有戶籍
然後若干年後這個人要回國確認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只要能證明父或母在他出生時是中華民國國民即可
然後就能取得國民身分,辦戶籍等等的


簡單講,不管小孩在哪出生,只要父母是中華民國國民,小孩就是中華民國國民,
小孩在國外出生,辦不了戶口,但還是算無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樓主真的很沒學識,wiki就可以查的到的東西,連查一下都懶,
結果現在被打臉。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87%BA%E7%81%A3%E5%9C%B0%E5%8D%80%E7%84%A1%E6%88%B6%E7%B1%8D%E5%9C%8B%E6%B0%9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簡稱無戶籍國民[1],是指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2]。依現行中華民國的《國籍法》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Brian 168 wrote:
純粹討論, 並且個案...(恕刪)

美國
純粹討論的話出生證明是醫院給你的
-------------------------
記錯了是去跟政府申請沒錯


我映像中沒有出生登記這回事
你可以主動去拿證明
比如說想為了小孩回台灣
你需要跟台灣的政府去證明
不是美國政府

不登記會引響小孩上學嗎
答案是不會
美國政府明文規定
學校如果以沒有出生證明還阻止上學
是要受罰的

"各学区如果因为
父母/监护人是非美国公民或是无证件的儿童而阻止或阻碍他们登记入学,或保留有阻止或
阻碍性质的各种政策,那么该学区即有可能违犯了联邦法。"

美國的政客有雙重國籍的比比皆是
公職(公務員)的話加州以前要求是公民
現在連這條規定都不一定
據說連非法移民都可以當公務員

美國當然也沒有戶籍

當然選總統要是美國籍
Ok1988 wrote:
美國純粹討論的話出生...(恕刪)


三組 賴蕭配有問題就是柯p勝
吳欣盈有問題就是賴蕭勝
只有賴蕭和柯盈配有問題侯草包才會贏
但不可能發生這種事,因為執政黨是民進黨它可以隨時改規則
就和國民黨3趴都能凹成5.96趴,登記後再改規則有何難
VincentLu1021

民進黨它可以隨時改規則?? 你夢到的?? 可以的話就不用選了, 直接給民進黨贏就好了.

2023-12-03 22:20
Kevin567

直接給民進黨贏就好了?民進黨怎麼會如此無恥的明著來。[笑到噴淚]

2023-12-04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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