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20條看起來是選上之後, 在就職前放棄就可以了欸沒說選舉的時候不可以有雙重國籍吧, 還是我法規理解錯誤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