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renwang111 wrote:
你要我走是立刻馬上...然後一年內不能去相關公司...你卻又不付我一年的薪水???
這算不算霸王條款!!!!!
其實很多大公司高階主管都有簽"競業禁止條款"
https://vip.104.com.tw/preLogin/recruiterForum/post/56569
而且這個是有法源的
裡面有一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再加上
(四)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關於這一點,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4]中有更明確的認定標準。基本上,公司提供補償時會斟酌以下因素來判斷是否合理:每月補償金額是不是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50、是不是足以讓員工維持該限制期間的生活所需、以及給員工的補償是不是與員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害相當等其他因素。
粱孟松這個案件,被公司利用了一個"漏洞"把這個期間延長
所以有爭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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