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huang1911 wrote:
司法調查查無不法,和解後監查院重起調查,怪怪的!
這是很基本的公務員懲戒法常識吧。
2008年監院糾正案:

監委在回覆懲戒人意見書時,
一再強調「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文中所指公務員懲戒法第32條,
也就是現行法規第22條:

監委今天也回應了:


部長、調查局長都得接受約詢了,
就余正煌只要提出書面說明即可,
這樣還不夠禮遇喔?
難道余正煌此後公務生涯不管有任何問題,
監院都不能調查喔?
哈哈哈~
好好學習韓國做法,凡是貪汙的,趕盡殺絕。台灣也派四成檢察官幫台灣人民找回一兩百億,就夠了。
韓檢方調遣全國4成檢察官 調查清算積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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