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bigman wrote:
這是建築法規定的,
在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都有明定防空避難空間設置相關辦法,
在子法"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裡面更明訂管理辦法,
原則上,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都需要設置防空避難空間,
這是1960年代修建築法(應該是,版本還需要再確認,但應該是民國50幾年那次修法的規定),
就規定建築物需要設置防空避難空間,
並且需要將名冊送由警察機關列管,每三個月要清點一次,
並且需做出明確指示標誌。
你沒注意,只是因為過去不重視,並不是沒有,
通常都是定期檢查時,貼出來拍拍照,過後住戶要撕掉就撕掉...
再仔細一點,去注意新建大樓,基本上在外圍都有開放空間、跟防空避難空間的指示牌。
其實該做的事今年警察才開始來貼就會引發聯想
我公司就有地下室防空避難空間,能容納幾人都寫得清清楚楚的
只是最近才在全面張貼新貼紙,你認為政府用意為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