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前幾年被偷要不是我們積極要求,警察連三連單都不想開隔了一年小偷抓到了結果上法院之前,先去小房間談和解跟小偷談和解之後呢,訂了一個日期請小偷歸還錢財但對一個慣犯來說,他的信用基本上跟屎一樣怎麼可能會還?後來也就沒有後來了我們也不知道這慣犯有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還是繼續找下一個受害者犯案?像我們家這種"小案子"從警政、司法 就可以看出在"避重就輕"更何況原PO談論的是會影響法官職涯的 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