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vin0821 wrote:
一堆無良側翼,名嘴整...(恕刪)
公費助理的薪資是由國家給付,原本就是公帑!
如果應該支付給助理的薪資是透過某種方式把錢從國庫支領出來而實際是轉做其他用途,本來就有違法疑慮,這麼多過往案例沒看過?
立院公費助理的加班費本來就是一筆糊塗帳,也可以說是多年來的陋習,趁這次把這問題理一理也好⋯

gavin0821 wrote:
問題是助理費是直接匯入助理帳戶
匯入後就變成私人所得,哪來的公款
助理要繳入公基金也是助理自己所為
這有幾部分
(1)助理如果都有在工作,不是人頭,那領公費沒問題。如果是沒工作只領錢的【人頭】的話,那是貪汙罪。已經有好幾個案例,是民代使用人頭助理之後被判有罪。
案例:潘懷宗與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涉於2006年起長達16年間透過人頭帳戶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金額達新臺幣333萬餘元,潘、陳等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同年6月15日潘懷宗被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
(2)助理領薪酬之後,自主捐錢出去給民眾黨也不是問題。(立委助理往往都是找政治理念相同的,有力出力之外,有錢出錢並不奇怪)。但是如果[不樂之捐]就是問題。
貪汙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3)如果助理自主捐為單位公積金,單位活動使用就不是問題(助理聚餐/飲料...)。但高虹安私用部分卻報銷到這邊,一開始這會是會計入帳錯誤的問題。高虹安應該一發現就要自掏腰包把私用的部分結清,然後開一個私用的戶頭,助理應該把高虹安自用的款項,到這個帳戶報銷。如果高虹安不肯承認錯誤,繼續使用單位公積金私用,那就會變成違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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