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說放棄學位,這根本是鬼扯,在教育部的學位授予法裡頭是不存在的。一個人要放棄他已獲頒的學位,唯一方法是通過頒授學位的大學審核,這審核不是你要求審核就會進行審核,而必須是學校有具體相關事證之下招開會議之後,經過法定程序得到的裁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h0030010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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