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sn.com/zh-tw/news/other/%E9%AB%98%E9%9B%84%E5%B0%8F%E5%AE%A2%E8%BB%8A%E5%AD%B8%E6%A0%A1%E6%97%81%E9%97%96%E7%B4%85%E7%87%88-%E5%B0%8E%E8%AD%B7%E8%80%81%E5%B8%AB%E8%A2%AB%E6%92%9E%E9%A3%9B%E9%80%81%E9%86%AB%E9%96%8B%E8%85%A6/vi-AARl8pKhttps://www.msn.com/zh-tw/news/other/%E9%AB%98%E9%9B%84%E5%B0%8F%E5%AE%A2%E8%BB%8A%E5%AD%B8%E6%A0%A1%E6%97%81%E9%97%96%E7%B4%85%E7%87%88-%E5%B0%8E%E8%AD%B7%E8%80%81%E5%B8%AB%E8%A2%AB%E6%92%9E%E9%A3%9B%E9%80%81%E9%86%AB%E9%96%8B%E8%85%A6/vi-AARl8pK
影片中路很大,
車輛密度不高,
有號誌,可是一堆橫衝直撞的車,
遲早要出事的。
拿掉老師導護這個身分,
交通問題誰該負責?
我覺得問題的癥結點在於
現行的做法是教育單位要求老師進行交警的(部分)職務,但是對於相關的風險卻缺乏適當的保障(且缺乏全國性,甚至地區性的標準模式及規則)
(喔,好啦,確實有相關的法規.....那就是導護人員是不具備交通指揮的公權力的,屬於違法的行為)
(或者應該這麼說,交警指揮交通是具有公權力的,老師沒有。所以一旦被撞,肇事車輛駕駛的肇事責任及相關罰則亦有所不同)
當然我個人是同意老師的職責並不只限於教室內的正規教學,但是同時也應根據所負責任的不同,獲得相對應的權力(例如相對指定場所時間的交通指揮之公權力)及保障(相對適用類似於交警職務的一些安全措施和因公致傷條件)
其實我們這樣搞明顯就是學美國的,差別在於美國的導護人員在值勤時是具有攔停車輛或行人的法定權利的
(雖然我確實也是覺得這事是兩大團體在借題發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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