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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老師指揮交通被撞飛 兩大教師團體批教育部推諉卸責

這個問題很有討論空間。警察有辦法顧到每個學校的交通嗎?吾人以為是不可能的。沒人導護的交通就很危險,是誰的問題?還是台灣人自己的問題吧?沒有守規矩的人,就沒有安全的道路,連導護都覺得危險了,沒導護還得了?記得以前小時候,學生還要輪留去斑馬線兩旁拉繩子呢!當時只是覺得有趣,長大才知道,不這麼擋,車子是不會讓的
南部人不意外

被自己支持的擺的命都沒了
老師要兼交通指揮啊?
那交通警察可不可以來當代課老師呢?
每一種公務員本來就要做他分內應該做的事,
否則為什麼現在要抓蛇補蜂的不可以再叫消防隊了?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這意外是導護老師被闖(恕刪)

交通警察執行勤務被闖紅燈撞死,是屬於國家因公撫卹的範圍!

可是導護老師上下學指揮交通被闖紅燈撞死,因為本不屬於公勤務範圍,只能依民法向肇事者求償,兩者保障差異實在太大!讓導護老師的角色跟路人沒兩樣,這才是問題的本質。

政府應該強化培訓民防人員處理導護工作。

不然那就不要怪人借題發揮了!
tteffuB 特肥吧

沒網軍、沒媒體、沒名嘴,這一題發揮不起來。 政府、教育部、高雄市府都躲得好好的。

2022-01-18 7:09
tdbigman wrote:
12:262021/12...(恕刪)


問一下你家那麼多的教職人員,警察有在救貓、救狗、抓蛇嗎?
老師是不是共諜?

政府要查這種搗亂分子
我綠共我驕傲
這根本不需要討論,法官早告訴你老師等指揮交通叫違法

a0980000056 wrote:
交通警察執行勤務被闖...(恕刪)


這就是主管單位便宜行事啊,
如果老師協助導護是在工作範圍內,為啥要排除在因公範圍
作為退休國小老師的孫子(及現任國小老師的堂哥)
我覺得問題的癥結點在於
現行的做法是教育單位要求老師進行交警的(部分)職務,但是對於相關的風險卻缺乏適當的保障(且缺乏全國性,甚至地區性的標準模式及規則)
(喔,好啦,確實有相關的法規.....那就是導護人員是不具備交通指揮的公權力的,屬於違法的行為)
(或者應該這麼說,交警指揮交通是具有公權力的,老師沒有。所以一旦被撞,肇事車輛駕駛的肇事責任及相關罰則亦有所不同)

當然我個人是同意老師的職責並不只限於教室內的正規教學,但是同時也應根據所負責任的不同,獲得相對應的權力(例如相對指定場所時間的交通指揮之公權力)及保障(相對適用類似於交警職務的一些安全措施和因公致傷條件)

其實我們這樣搞明顯就是學美國的,差別在於美國的導護人員在值勤時是具有攔停車輛或行人的法定權利的
(雖然我確實也是覺得這事是兩大團體在借題發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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